本文主要对恐怖主义这一社会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重点对俄罗斯在预防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尤其强调了地方政府在预防恐怖主义活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文章编译如下:
二十一世纪,经历数个变换阶段后,恐怖主义从最初的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敌人斗争的工具,变成一种特殊的政治形态。采取这一政策的不仅仅包括将恐怖方式作为达成政治目的手段的非政府组织,还包括国家。
问题在于,部分国家开始支持与之存在冲突的国家内的恐怖主义活动,经常秘密或者公开支持恐怖分子(通常时髦地称之为反对派)。西方国家对“温和”反对派方面的援助就是例子。正是这些由西方支持的反对派,在叙利亚社会制造恐怖氛围,试图强行夺取政权。
此外,部分国家利用所谓的“反恐”,打压希望维护自身民族或者宗教利益的反对派。基辅现领导人的政策就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将针对本国相当一部分人民的报复行动称为“反恐行动”。
此外,当今世界,在部分国家及其盟友侵略性政策的帮助下,建立了强大的、不受国际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他们来说,恐怖主义暴力成为达成政治目的合理手段。“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或者“伊斯兰国”)就可以归为这类力量,该组织宣称在伊拉克和叙利亚部分领土上建立哈里发政权。
这些都使得俄联邦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更加严峻。而且,当前形势的特点是,外部反俄政治势力、内部激进反对派和伊斯兰极端运动的利益不谋而合。
国内(俄罗斯)恐怖主义组织持续在我国(俄罗斯)开展违法恐怖主义活动。而且,我们正在成为国际恐怖主义力量快速联合的见证者,他们的计划是将伊斯兰哈里发国家从高加索拓展至贝加尔湖,从印度延伸至乌拉尔。
为阻止类似的企图并消除俄罗斯国家安全威胁,我国建立了全国性的反恐体系。
其组织基础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分支。第一个分支包括负责发现并消除导致恐怖主义活动原因和条件(预防恐怖主义)的机构以及减轻和(或)消除恐怖主义活动后果的机构。第二个分支是负责指挥反恐行动的机构。
俄联邦各主体的反恐委员会负责的恐怖主义预防工作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根据2009年10月5日颁布的俄联邦反恐怖主义构想,恐怖主义的预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立恐怖主义思想意识防范体系;保障恐怖主义潜在目标的反恐防护水平;加强对行政法规制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尽管近年来恐怖主义性质犯罪的数量不断减少(仅北高加索联邦区就从2010年的770起降低至2015年的32起),笔者认为,要想在将来完全消除我国恐怖主义活动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这还不够。
俄联邦武装力量总参军事学院的研究表明,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只有在社会冲突条件下才会出现并蔓延。
社会冲突(来自拉丁语conflictus),众所周知,是各种社会共同体或者体制为了克服相互之间的危机关系而产生的碰撞。任何使用暴力的冲突(包括恐怖主义)都是解决社会矛盾最残酷的方式。
社会冲突的根源通常是政治、经济、民族和其它矛盾。通常这些矛盾产生于社会内部,但也不能排除,矛盾可能由外部、为达成一己私利的第三方力量挑起和激化。
矛盾激化通常由各民众阶层或者社会群体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导致。同时,研究表明,冲突各方相应拥有的、可用于斗争的组织结构和物质基础在其选择矛盾解决手段时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在社会冲突条件下,宗教或者民族归属感(政党)加强。冲突会加强群体的思想认同,容易使其保持内部团结,形成恐怖主义的社会基础。
因此,恐怖主义作为极端主义的终极形式,建立在物质资源支撑的极端主义思想之上,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实施,存在于社会冲突之中,离不开构成其社会基础的民众的支持。
预防(希腊语Prophylaktikos)一词在社会层面意味着旨在防止这样或者那样社会政治现象的综合措施。因此,预防恐怖主义恰恰应当对恐怖活动的基础施加影响。这种影响的目的应当是降低造成恐怖暴力的社会紧张程度,揭露产生和促成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思想,以及取缔(限制)使用恐怖手段的极端组织的活动。
研究表明,预防恐怖主义的综合计划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六个方面的相互关联的活动:政治、社会经济、思想、专业、军事和法律。
在政治领域,预防恐怖主义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在防止或者解决现有政治(宗教、民族主义或者其它)力量之间矛盾方面的活动。
2006年3月6日第35号联邦法《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俄联邦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负责监督俄联邦主体内发生的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及其它进程,采取措施消除能够导致恐怖主义行动或者形成恐怖主义社会基础的冲突征候。
在冲突发生的初级阶段确定矛盾,阻止使用暴力解决冲突,将其诉诸法律途径非常重要。
防止可能导致冲突和暴力升级的矛盾通常取决于法律、对地区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形势持续、细致地监督工作。地区领导应当了解所在州、边疆区和居民点存在的“痛点”和“脓包”。
应当不仅仅了解联邦主体全部居民的总体情绪,还要了解最活跃的少数人的情绪:民族、宗教、政治以及其它少数派。为此,政府应当与对群体有影响力的相关少数派代表密切协作。
要尤其监视信仰极端主义思想的群体和组织,监督他们的通信,包括其在境外,与被取缔和非法恐怖、极端组织的联络。
法律机关应当定期对犯罪最高发地点进行突击检查,查找极端主义分子,包括无组织极端主义分子。应当查问民众并找出宣传极端主义和暴力的人。众所周知,任何政治群体,无论他们的思想意识有多么狂热,都会适应力量对比的变化,多多少少会考虑下后果。
在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地区政府应当评估其尖锐程度以及解决的可能性,防止危机情况和冲突的发生。为此,要与冲突各方领导人谈判,寻找解决矛盾的妥协办法。必要情况下,联邦政府机关代表要参与谈判。针对不愿做出让步,且违反法律,宣传通过暴力途径解决矛盾的人,要采取刑事措施。
政治解决冲突最有效的途径——妥协,双方均做出让步。历史经验表明,寻求相互妥协很困难,但却是可能的,也是必须的,因为总是处于战争状态是不可能的。在冲突各方互不妥协的情况下,社会可能会衰退,也可能会转变为自发性的恐怖行动,对敌人和己方阵营都是一样的。
冲突地区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在防止暴力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很多专家指出,恐怖主义威胁,包括地区恐怖主义威胁的加剧是由于“政府机关在组织和实施反恐怖主义问题上的无能或者不作为”。
类似的无能或者不作为可能表现为隐瞒问题和不愿意面对恐怖主义威胁,不想解决引起社会冲突的矛盾,以及对个人有利、对地区和国家安全有害的活动引起的矛盾。
总之,地区领导人防止社会冲突,寻求通过政治途径解决社会冲突,坚决对抗恐怖主义威胁的政治意志仍然是成功预防恐怖主义最重要的条件。
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和地区预防恐怖主义行动的主要方向应当是,第一,确定解决社会矛盾的经济途径,第二,消除(限制)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
在地区和人群生活水平、质量存在巨大反差的国家,恐怖主义恐怕很难消除。恐怖主义的社会基础将因为这些人而不断得到巩固——生活无保障的、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社会群体。贫困阶层将理直气壮地进行报复,因为他们生活得更困难。因为不能进行公开的报复,所以他们将会走上恐怖主义道路。
平衡地区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能够让极端主义分子失去社会基础,切断他们的人员来源。历史事实表明:任何游击、恐怖主义运动以及所有的地下运动存在的条件是当地民众的支持。获得合法收入、富足的生活条件、个人的财富,再加上对思想的信息影响能够孤立恐怖分子并限制他们的队伍,这也就意味着防止了恐怖主义活动。
平衡人们的生活水平并不意味着,富有阶层应当分享自己的收入,为贫困人口无条件提供钱款。应当依靠公平的资源分配和交税来达成。建立公平社会才是防止恐怖主义出现和扩散应当遵循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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