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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基地建设的现实需求与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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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建设海外基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一个国家能否成功部署海外基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地建设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一些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否可以构成中国海外基地建设的参照,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是中国海外基地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第一,海外基地部署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相契合,具有充分的国际合法性。第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东道国签署的驻军条约或部队地位协定,可以促进双方政治意愿的法律化;[xxvi]第三,国家外交政策和实践也证明海外基地部署能够发挥维护区域稳定、促进东道国和平等公共服务功能。因此,无论是在国际法、东道国法律、国内法,还是在国际实践与先例方面,中国的海外基地建设都有充分的依据。

(一)国际法的认可与东道国的法律允许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维护本国合法利益的权利,特别是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权。各国根据形势发展和利益需要,在不牺牲或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均有权自主决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本国利益、保障长远发展。[xxvii]因此,中国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尊重《联合国宪章》的相关原则,遵守东道国有关海外驻军及基地部署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符合本国海外利益发展需要的海外基地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第一,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认可与支持。随着军队职能与海外军事部署功能与性质的变化,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国家行使自卫权、维护共同安全及参与维和行动、开展人道救援等目的的需要而建立的海外基地,开始在保障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所拥有的国际法律地位呈现出逐渐加强的趋势。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可以看出国际法对海外基地法律地位的某种认可。虽然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领土上设立军事基地的行为还没有形成有关国际习惯,但也没有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主要原因在于一国海外基地具有维护国家和国际社会安全的双重功能。[xxviii]

《宪章》对于海外基地建设的认可或支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相关会员国可在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依照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的军队、驻扎点等便利,即包括获得在他国建立海外基地的合法性权利,[xxix]联合国维和行动即是在此规定下,从侧面对海外基地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给予了肯定。其次,各会员国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拥有因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而采取必要自卫措施的权利,[xxx]该自卫措施不排除通过建立海外基地来行使自卫权,例如,联合国在其缔约国境内部署军事基地用以开展维和行动的做法就是从维护国际社会集体安全角度出发的,这也就间接赋予有关国家为维护区域共同安全而在海外部署军事基地的合法权利。再次,在任何托管协定内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战略防区,由安理会代表联合国对以上战略防区行使相关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海外基地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xxxi]

第二,有关的东道国法律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部署军事基地。东道国国内法律是否允许外国驻军及接受海外军事基地部署是影响部署国海外基地能否成功建设的重要因素。实践表明,一些国家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并不反对外国在其本国领土上驻军及部署军事基地,比如,中东一些国家以及韩国、比利时、土耳其、菲律宾等。在达成双边协定后,东道国在经济方面可以获得高额租赁费、技术援助、贸易优惠等利益。以塔吉克斯坦为例,俄罗斯每年向其缴纳的高额军事基地租金成为该国政府的一笔重要财政收入。而在国家安全方面,东道国可以享受海外基地部署国带来的安全外溢效应,在降低国防成本的同时可以促进国家政权稳定,土耳其接受美国的军事基地建设也正是主要基于此原因;[xxxii]除此之外,部署国在基地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由于对辅助人员及各个产业社会配套服务的需求,还会提高当地居民的就业水平,这也受到基地所在国家欢迎。

为了满足自身在经济、安全、民生等方面的战略需求,一些国家在其宪法中就外国在本国建立海外基地或驻军问题做出规定,或者采用制定专门法律的方式对外国军队驻留进行必要的约束。比如,1962年比利时修改宪法,其中第121条规定,外国军队非经法律特许,不得编入比利时国家军队,也不得驻扎或通过比利时国境,这一看似“不允许”的法律实际上表示,在一定情况下,比利时有权通过法律特许其他国家的军队入驻;《大韩民国宪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国会对宣布战争、向国外派遣军队、或在本国领土内驻留外国军队,均有同意权;1982年的土耳其宪法也允许外国军队在其境内驻军;英国1952年颁布的《外军来访法》、美国2000年颁布的《军事域外管辖法案》(Military ExtraterritorialJurisdiction Act)、蒙古国制定的《外国军队驻扎和国境法》以及拉脱维亚制定的《外军地位法》等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海外驻军及基地部署的行为,这不仅满足了本国的战略需求,也保证了国家和民众的基本权利避免因外国驻军而受到侵犯。[xxxiii]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接受海外驻军的东道国宪法都直接就基地建设和来自海外的驻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在不同历史阶段、出于不同的国家战略需求,如物质利益、共同防务、伙伴关系等,东道国会通过与部署国签订双边军事协定的方式就军事基地的租赁、驻军地位等问题作出安排。如,1946-1990年期间英国与美国基于共同防务需要签订双边军事协定,允许美国驻军,1991-2014年间,两国的双边军事协定根据所谓持久的伙伴关系而建立;1956-1992年间,菲律宾基于本国物质利益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接受美国驻军,2001-2014年间,两国之间的军事协定则是基于共同防务需要而建立的。[xxxiv]截至2014年9月,美国在海外部署的军事设施近600处,先后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驻军地位协定,[xxxv]从国际法层面加强了对其海外基地及驻军人员的保障。因此,基地部署国一方面应在国际正义和联合国使命框架下,塑造承担大国责任、提供公共产品的形象;另一方面可通过与基地东道国签订驻军协定将海外基地建设的军事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的办法以增强合法性。[xxxvi]

(二)中国国内法的支持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目前,中国尚未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虽然国际社会认为中国的相关外交政策,如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限制了中国海外保护性部署的战略选择,[xxxvii]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未来不能建立海外基地,况且从国际法源来看,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衍生出来的[xxxviii]。通过对有关国内法律进行解读,不仅可以说明中国建设海外基地与尊重国际法、相互尊重主权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并不对立,还能够找到海外基地建设与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承担大国责任之间的共融性。[xxxix]

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满足现实利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赋予了国家采取有效防卫措施、建设必要保障设施、发展相当规模武装力量的权力。同时,这些权力又不会无限扩张,它将与国家的发展需要相适应。《国防法》强调必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支持国际社会所采取的以和平为目的的相关军事活动,并将严格遵守与外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及协定。[xl]因此,未来中国建设海外基地将会以国家需要为前提、以互不干涉内政和遵守国际法为原则、并以和平发展和共同发展为目的。这是《国防法》对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所给予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以军事安全为保障,以国际安全为依托;在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际安全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实施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建设与国家利益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依法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及海内外利益。[xli]《国家安全法》不仅明确了中国发展武装力量的和平目的及其保卫国家和国际安全的主要任务,还赋予了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防卫的权利,即不排除通过建立海外基地的方式来维护国家海内外利益,并承担大国责任提供国际安全公共产品。这是《国家安全法》对海外基地建设问题的法律支持。

在国际军事交往与实践中,中国已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就部队开展联合军事演习期间的相关事宜与有关国家达成共识:中国海外驻军将尊重东道国国家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不干涉东道国内政、不参与其领土内的政治活动,不破坏东道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文化遗产等;[xlii]中国赞同就海外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问题与东道国达成共识性管辖原则。[xliii]这两份协定为今后中国建立海外基地提供了双边的法律设计路径和经验借鉴。按照其所体现的思路及原则,中国今后可以和海外基地目标设置地所在国家通过双边协定方式营造相关法律环境。

在国家政策层面,中国也正在不断尝试在传统政策与新的国际现实之间进行必要的调适。2010年突尼斯发生变局,继而波及西亚、北非等地区,面对这场中东大变局,和初期的行动相对滞后相比较,中国逐步提高了应对有关问题的前瞻性,并以“负责任的第三方”的立场对利比亚、叙利亚、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等国面临的政治变局给出了建设性意见,力劝双方以和平谈判等方式解决问题。[xliv]中国建设性介入中东的政策无不彰显出中国在尊重国际法准则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积极态度,这不仅维护了国际秩序的基本规范,还帮助调停矛盾、缓和危机、引导事态向和平稳定的方向发展。[xlv]这与国家一贯主张的和平外交政策相一致,体现了中国与国际社会互动的建设性贡献,[xlvi]并且这种建设性介入政策已开始在实践中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另外,以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例,最初,中国认为这类行动是侵犯有关国家主权的行动,然而自1992年4月中国首次向柬埔寨派出400名解放军官兵参与维和任务起至今,中国的维和行动始终没有停止,与此同时,中国的互不干涉内政政策仍在持续。因此,中国具有通过调整互不干涉内政政策的内涵以适应国家和国际安全环境变化的能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显然,不应教条地理解互不干涉内政政策,并应对军事力量在海外的驻扎和相关基地建设持开放态度。只有这样,才不会自我束缚,进而不会造成对国家发展和海外利益保护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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