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你看懂了日本宪法第9条吗?

军事 sean 5610℃

近日,从论坛、电视到各种百科,到处都在求教“集体自卫权”怎么回事。好在这不算难,字面解释大多不会错太远。可是解禁这种权力与“日本到底要干什么”之间的判断,就一片血雨腥风了,这显然是中国社会普遍对国际政治、国际法的缺课和扭曲的反映。其实,这个判断的核心无非是日本宪法第9条的理解。恰好在这一点上,这种缺课和扭曲依然焕发出万丈光辉。

这条对亚洲战后和当代格局影响极大的条文的日、英、中文正式文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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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2.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oce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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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该条文逻辑并不复杂,因而关键在于四个概念。

【以国权发动的战争】

即作为国家主权(权利之一)的战争(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这种权利又称“战争权”,也称“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之所以有这么一种权力,又是因为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正当手段之一。然而进入20世纪后,国际社会开始通过国际制度对战争权加以限制,最典型的如《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就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应当说,日本宪法对战争权的放弃,起到了根本保障和平的作用。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解决国际争端】

这个概念既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已被普遍接受为当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很好理解。然而最大的问题是中国公众对其后果的忽略。也就是说,只要日本还遵守宪法(作为一个宪政国家,这是有根本制度保障的,除非日本根本政治制度被推翻),就无权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连武力威胁也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个有趣现象,由于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联合国宪章》否定,在战后几乎没间断过的局部战争中,除了起初有些首先使用武力(被迫使用武力方可以援引自卫权)的国家被谴责甚至制裁,随后的首先动武方会尽量寻找别的法律依据,规避因违反这一准则而受谴责,至于其依据是否有力、规避是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个准则为当今涉及中国的如火如荼的领土主权争端也有影响。如果是为国际普遍承认的固有领土遭到侵略,在当时即采取武力保护或夺回,这是行使自卫权。但是,如果在争议领土被某一方占领的当时,对方并未采取武力甚至没有反应,同时占领方也提出法律依据(请注意,这里不涉及这种占领和法律依据的效力),显然就已经构成一个国际争端,受到不得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制约,而不便永远以自卫权的名义,随时保留动武的权力。

当然,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争端,这一原则其实也很苍白,它根本不能对争端本身的最终解决有何帮助,只是从减少战争的善意出发,从理论上否定以武力或武力威胁解决争端的合法性,但这种否定如果不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干预的形式保障,也不会有强制力。

具体到中日之间,中国也受《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中不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限制,这正是不管中国非官方渠道甚至一些政府身份人员有多少开战主张,中国政府从未表示过要武力解决与邻国领土主权争端的原因。中国政府显然也不必放弃这种能力,但具体使用仍然要具备国际法上有理有利的前提。而日本政府也不光从来没有表示要武力解决,而且在宪法上就根本没有这个权力。这也是日本包括民间的战争想象也几乎全部假定对方先动武的原因,因为日本先动武在国内就违宪。

【保持军队及战力】

众所周知,日本战后不保持陆海空军的宪法承诺,很快与美苏爆发冷战,甚至朝鲜半岛迅速爆发热战的国际环境相矛盾,决定日本战后根本制度的美国主动变相放开了这一限制,重新武装了日本。但必须注意的是,美国这一放开,仍然利用了日本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的自卫权,日本和平宪法的法理框架并未崩溃。

这里有一个插曲,在1946年对宪法的讨论中,日本一度有连个别自卫权也放弃的主张,但前提是日本实行非武装永久中立,其安全由国际社会提供担保,如同瑞士一样。只是这一点在冷战的国际氛围中几乎不可想象而作罢。

从此,究竟何为宪法允许为自卫而保持的最低限度武装力量,一直存在理解问题。近年日本官方的政策(引自防卫省网站)强调:此特定限制应随国际形势、技术发展等因素而异,通过年度预算等体现民意的程序决定。自卫能力是否构成第9条禁止的战争潜力,或者说自卫队是否允许拥有某种武器,取决于这是否使整体军力超出宪法限制。如果拥有只为大规模摧毁另一国家而设计的进攻性武器,在概念上也超出了最低必要限度,因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比如自卫队不被允许有洲际弹道导弹、远程战略轰炸机或进攻性航母。

这才是广泛传闻的日本不得拥有洲际导弹等武器的说法的来由。与中国公众以为的不同,它既不是美国通过占领国地位强加,也不是通过条约约定,更不是日本宪法明文规定,而是日本政府对宪法第9条的具体理解和执行中制订的现行政策,直接保障是日本政府对宪法的理解,间接保障是日本国会对政府,以及日本选民对国会的政治选择。

【国家的交战权】

这是误读最严重的概念。在网上一搜“交战权”,前十页结果不仅没有一个合乎国际法理论的权威解释,以各种电视军事节目为首的解读全部以讹传讹,漏洞百出。最典型的如两位少将一个说“日本被剥夺了交战权”,一个说日本图谋恢复。某百科的“和平宪法”词条也误称为“不承认宣战权”。

实际上,交战权(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为“参加战斗的权利”(the right to engage in battle),在国际法上它是指两方或多方(一般是主权国家)参与到一场战争中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交战方依据国际法享有多种权利,包括对敌方武装造成伤亡和损害,占领敌方领土的权力。交战权不是开战权或宣战权,任何合法参战方参战即享有,目的在于使交战行为受战争法规范,本身不存在剥夺和恢复的问题。

这里出现一个矛盾,如果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又如何自卫,它连对伤害敌方的权力也没有。因而日本现行政策将行使自卫权时对敌方武装造成伤亡或损害,与“行使交战权”区别开,但同时认为“占领敌方领土”超出了自卫最低限度,不被允许。

可见,日本宪法第9条关于“战争权”和“交战权”的规定,主要针对二战结束前旧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中的这两个概念,但它们在实践中又与日本事实上建立了军事力量从一开始就存在矛盾,只能通过解释来适应现实。只有“不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属于战后国际法体系新的限制,起到更好的制约作用。

至此不难发现,“集体自卫权”在日本宪法第9条里根本不涉及,设立自卫队依据的是“个别自卫权”。问题在于,“集体自卫权”也是《联合国宪章》赋予每个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力之一,而日本宪法又没有明确排除它,当日本自身,特别是决定整个日本战后制度的美国迫切需要日本参与同盟军事行动时,它自然就是一个天然而合法的工具。

这当然有助于日本恢复大国地位,甚至卷入海外战争。不过,对这种前景与整个宪法第9条相悖,使和平主义形同虚设的危险,日本政界和国民也不是没有认识,当前不光有相当数量的人反对,解禁的现任政府也强调严格限制据此采取的行动。

对此中国人当然有权不信,并将担忧一直推向抗日战争重演甚至核大战,但这中间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炒作和幻想,就自己品味了。比如最可怕的担心是安倍等力量还有修宪企图,但以日本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和当前日本国内政治态势,其实难度很大,而将第9条废除则更是动摇日本战后政治基本支柱,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哪里?

中国国内剩下的最有力依据就是只要日本想变坏,假以时日,一定坏透顶。可是如果这样,中国就靠生拉活扯地痛批日本如何无耻,无视负罪之身和不正常国家之位,如何强烈要求日本宪法和美国战略都当以中国安全焦虑和战争幻觉为准绳,日本必须接受中国人民管教,又有用吗?除了焦虑和痛批,还有多少该干好而没干好的正事?

2000资料图:当地时间2014年7月1日,约1万名日本东京民众30日晚在首相官邸前举行示威,抗议首相安倍晋三试图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

原载于腾讯大家 作者:吴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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