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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实施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各方利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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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商的相关利益分析

通过DARPA项目抓住占领未来国防市场的主导权。DARPA的研究大都针对未来10~20年可能实用化的颠覆性技术,虽然80%会失败,但在20%成功的项目里如有军方愿意转化的,就将使承包商不但获得巨额利润,还可在该领域的未来发展中占据优势。例如在隐身飞机技术方面,洛马公司通过“海弗兰”项目,成功孵化出F-117A隐身战斗机,此后更在美军两型四代机研制竞争中全胜,研制出了F-22和F-35战斗机,垄断了美军隐身战斗机的市场。

为了更好地发展,小型国防技术公司也积极参与DARPA的项目。美国小型国防技术公司机制灵活、敢于创新,往往对某一技术领域或某单项技术研究很深入并拥有出色解决方案;DARPA大多数项目同样聚焦于特定研究领域,与小型国防技术公司的定位十分契合。因此这类公司积极参与DARPA项目,力求垄断该领域未来市场,吸引大型承包商与之合作。另外,在掌握了独到的技术后,小型国防技术公司还可通过被大型公司收购,加入国防科研主力行列。

二、几点看法

1.各方逐利背景下DARPA设计了合理的体制机制保证不断向前发展

追逐利益是人类本性,如何以此为基础设计一套合理的体制机制,确保机构不断发展是检验管理人员水平的试金石。即使是DARPA,在20世纪70年代也因管理问题将自己逼到了生死边缘。但经过5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DARPA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体制机制,其扁平化管理、不设立实验室、项目分阶段评审制、项目经理有限任期制、项目经理高度负责制、技术转化机制、容忍失败的特质、较高水平的待遇等,不但使该局产出了大量颠覆性技术解决方案,有力维护了美国的军事优势和国家安全,还满足了美国防部、DARPA自身、局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承包商等各利益相关方对于利益的诉求。因此,DARPA的颠覆性创新并不神秘,只不过其通过一套合理的体制机制,使该局的研发工作既遵循了技术发展规律,又遵循了人性发展规律。

2.政府强力支持是DARPA能生存并顺利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DARPA的成立有其深层次的动因,但该局的出现必定会侵占原有研发机构的利益,引起或明或暗的反对。例如在DARPA尚未成立时,美国三军就明确表示反对,并极力限制DARPA的权限和研究范围。当时参联会和国会也对该局表现出反对或怀疑态度。但是,为了真正发展颠覆性技术和解决三军内斗,避免再次被前苏联“技术突袭”而被动,艾森豪威尔和迈克尔·罗伊力排众议,决定组建DARPA,并保留了最初为该局设计的权限和研究范围。可见,美军各军种只能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发展相应技术,必然会伴随目光短浅、效率低下、相互拆台等行为;实际上,发展颠覆性技术需要美国防部顶层统筹,且需要国家最高决策的强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破除各军种内部小利的藩篱,通过更高层面的规划满足国防发展的大利。

DARPA获得的国防经费投入使用保持了相对稳定

二十多年来,DARPA获得的国防经费投入使用保持了相对稳定(图中橙色曲线)。图为美国防部研发经费投入分配,纵坐标的单位为十亿美元,均取2014财年美元值(美国科学促进会统计数据并制图)

3.只有总结出DARPA创新的本质才能指导国内颠覆性技术发展

DARPA的成功使其成为美国其他部门竞相模仿的对象。按照DARPA的模式,国家情报局、国土安全部、能源部和谷歌公司等均成立了相应的研究机构。但是上述机构至今鲜有能与DARPA相匹的成就,有些甚至已饱受诟病。因此,我们需要在研究DARPA体制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总结出该局能够实现颠覆性创新的本质。

文袁成 原载于《现代军事》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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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体制优势
    匿名2017-10-19 12: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