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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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对《中日修好条规》的再认识

日本近世以来的行动目标,更多遵循的是它自身的逻辑。换言之,该逻辑的走向和展开,主要依赖于如何确保其目的性价值的实现,而鲜及其他。从这个意义上讲,周遭环境的每次重大变化,都会被日本视为实现自我理想的良机:当地缘政治变动中强弱平衡的国际关系屡屡被外力打破时,当次第发生的外部冲击总能被有效地转化为壮大自我的“权威借助”手段时,曰本前赴后继的历史积累,会少有悬念地帮助它去改变区域世界的权力结构;其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和虚实进路,便集中展现于区域权力转移的渐变过程中。然而《中日修好条规》签署后所发生的清朝藩属次第丧失和日本割占台湾等一系列事件每每被学术界处理成彼此无涉的孤立个案等研究现状表明[1],对于条规本身之所谓对等属性问题,似乎还需要做出某种体系性的反思。

一、与中国比肩的悲愿与《中日修好条规》

康有为曾历数过日本对中华体系的拆解行动:“日本蕞尔岛国,其地十八万方里,当中国之一蜀,而敢灭我琉球,剪我朝鲜,破我辽东,跞我威海,虏我兵船,割我台湾。”[2]康氏的话,其实牵出了一个事件链,这个链条,起自1871年的“牡丹社事件”,而终于1895年的《马关条约》。除辽东、威海和台湾外,康有为的其他控诉或许让今人颇为费解。但是,当人们回到他所处时代的东亚区域关系时,这种费解,才会转为理解。在那个时候,数百年来一直与中国朝廷保持朝贡册封关系的琉球和朝鲜,并不被认为是中国之外的国家,至少也是中国的属邦(藩属)。换言之,直至晚清时期,通行于东亚区域内部的显在关系原则,依然是中华中心的“宗藩体制”。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去观察日本和日本行动所引起的激烈反应,才有助于人们了解东亚固有关系体系以及这一体系的灭裂轨迹, 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和把握遭遇于东亚地区的内外规则,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彼此扭曲和显隐交替的真实过程。事实上,除欧洲列强外,积极充当并且有能力摧毁东亚体系的急先锋,正是当年游移于“宗藩体制”内外的日本。

早在江户开府后的1636年,日本在给朝鲜的外交文书中,就主张要径书日本年号:“朝鲜者明之幕下,我日本者特不然也。开辟已降,伟然建紫宸,特更改天元,则自今而通用书可记我元。”[3]明清鼎革后,幕府决定在对马藩递给朝鲜的外交文书上,废止以往的明朝年号,改用日本年号;同时要求朝鲜国王在给德川将军的国书上,换掉以往的“日本国王”,而采用“日本国大君”称号(将军在致朝鲜国王国书时的自署,则按惯例仍写作“日本国源某”)。[4]“大君”名号的自封,使朝鲜国王和德川将军成了对等关系;因将军以上还有天皇,于是,整个日本亦从此与中国之间画上了等号。荒野泰典认为,这一图式,后来被明治维新政府继承并在现实当中实现了当初的设计。[5]实际上,为了实现这一设计,明治政府在确立宪法、用“大日本帝国”的自我封号使东亚区域关系发生质变以前,曾经以急迫的方式布下过一着久经考虑的妙棋,即《中日修好条规》的签署。

《中日修好条规》(《日清修好条规》),从1871年4月27日(明治4年3月8日)日本派遣赴清使节外务卿泽宣嘉和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时起,经特命全权代表大藏卿伊达宗城的全力斡旋,直到9月13日(明治4年7月29日)完成双方签署,历时近5个月。实际上,柳原前光早在一年前就催促中方与日本签订双边条约,但从双方交涉情况看,清廷不仅不甚积极,起初还委婉地拒绝了日方的 请求。[6]日本方面在缔约过程中情急有加,这一点,毋庸讳言。[7]然而,即便清廷后来同意签约,双方在条约措辞和表述上,仍不免龃龉争执,有时甚至相与睥睨,睚眦必报。由此而发生的纠葛细节, 每每意味深长。日本天皇在呈给清朝皇帝的信函中这样写道:

大日本国天皇敬白大清国皇帝:方今寰宇之间,交际日盛。我邦既与泰西诸国通信往来,况近邻如贵国,宜修亲善之礼也。而未有通使币结和好,深以为憾。乃特派钦差大臣从二位行大藏卿藤原朝臣宗城,以遣贵国而达诚信,因委以全权便宜行事。冀贵国思交谊,笃邻好,即派全权大臣会同酌议,订立条约。两国蒙庆,永久弗渝,乃具名玺敬白。伏祈皇帝,康宁万福。[8]

日方纡尊而堂皇的言辞下,固不乏心情之急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刺激中方的一贯做法。除了“大日本国天皇敬白大清国皇帝”一句与小野妹子向隋炀帝的对等表达在格式上几无差别外,[9]“我邦既与泰西诸国通信往来,况近邻如贵国”一语,亦明显内藏倨傲,大有挟西洋以自重的味道。这些表述,虽引起过中方的不快,但回敬之辞,却也未尝相让,且暗含某种蔑视。在讨论日本国首脑 是否可用“天皇”称谓时,中方指出:“天皇氏为首出神圣。后世皆推崇,莫敢与并。今查贵国与西国所立各约,称谓不一。而中国自同治元年以来定约者十余国,皆称君主,即布国亦然。应请另拟尊称,以避上古神圣名号。否则唯好仅书两国国号,以免物议。……若天皇之称,考古之圣帝名王,亦未敢与之并称。是以皇帝二字,虽易代犹同此称;而天皇,则往古未闻沿袭。在身为帝王,尚不敢以之自居,而凡在臣民之尊其君者,更可知矣。我朝敬天法祖于郊褅之礼,祝版尚须抬写天字,则不敢以天皇待邻邦之君,更可想见。则天皇二字之不通行于天下者如此。”日方见此,虽竭力为“天皇”之称正名和辩白,但因争执下去恐误大事,只好暂以下面话语作结:“今两国立约,仅书两国国号亦可也。至于来往国书及公文,则我国自称曰天皇,贵国回称日天皇或曰皇帝,两从其便。”

甲午中日战争

然而,当商讨条约标题时,日方又开始揪住中方不放,认为题头与“日本国”并列的“中国”称谓,有失妥当:“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的解释理直而气壮:“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后来,在条约于7月8日拟将付署之际,日方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国”为开首之理由:“中国之东有满洲、朝鲜, 以西有西藏、后藏、昆仑山,若云其内之中国,岂非有指斥周边为外夷而自尊为中国之嫌乎?”遂决定于汉文条约开首处写“大清国”和“大日本国”,余则可书“中国”和“日本”;而在和文开首处,可书“大日本国”和“大清国”,余则可署“大日本”和“大清”,以国号表之即可。然而,日方看上去完全是为清廷着想的提议,却丝毫也不单纯:如果清廷坚持“中国”称谓,则满、鲜、藏、疆就成了“外夷”而不应纳人“中国”版图;可倘若自称“大清”,则“中国”又无异于“华夷”杂糅体或至少与“外夷”相混一。这至少体现出日本对中国的两大“非友善”:一是“中国”自“中国”,“外夷”自“外夷”,故清廷无格代表“中国”;二是将清朝的龙兴之地“满洲”亦列入“外夷”的说法意味着,“明清鼎革”即为“华夷变态”的畴昔印象,在日本的文化感觉上似并未有所改变。照理,中方应坚持“未便照改”之前语才是。但从条约的最终成文看,在《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的开首处,无论是日文版还是汉文版,显然均遵照了日方意见,只不过日文版排序为“大日本国·大清国”,而汉文版为 “大清国·大日本国”而已;至于“中国”和“中国人”字样,则多散布于汉文版的具体条款中,而日文版中的相应表达,仍是“大清”和“大清人”。从李鸿章给朝廷所上奏折中可以看出,中方曾就以上问题亮明“严正”的立场:“所有前经籤商各条,尚不过遇刁难,惟彼所力争而固执不化者,条规开首,必欲我皇帝与该国天皇并称;章程内载两国国号,必欲大清国与日本并称;又所恳求而狡猾莫测者,则在于仿照西约一体均沾。假如前一条依其说,则是中国约章刊列彼主非常之尊号,将来可以征信于史册,目前更可以陵轹东洋,夸耀西洋,而彼得获其名矣;后一条允其请,则援照西约事例,可以入我内地,处处贸迁,我不能与之争,而彼得或其实矣。”其对手柳原前光“颇习华书,深悉中西和约利弊曲折,坚欲 伸其所说”,“意颇翘然自负。臣乘其措辞罅漏,偶厉声色以折之,谓若存牢不可破之见,此事只可罢议,该使始俯首允遵”。但是,李鸿章的“厉声”似乎并未真起作用,因为上述所谓“牢不可破之见”,最终还是被一一突破。至于何以会如此,明治4年日本外交史料所记李鸿章之态度,似需要注意:“天皇尊称书写事,本毋庸议论。复函时称天皇抑或皇帝,可由我权衡酌定。虽然,我皇上复函时不至以不 敬之名号称贵国之帝也”。[10]而李鸿章在所上奏折中的解释却是“所有条规开首,浑含其词,及章程内分写两国,仍称中国及日本字样,均尚得体。其均沾一层,决不许用。”[11]然而,“条规开首”这一最不能“浑含其词”的地方,却被李鸿章在报告朝廷时作了“浑含其词”的处理;而这一至为重要的细节却意味着,当“大日本国”与“大清国”在条约开端处比肩并立时,日本谋求了千百年之久的与中国对等悲愿,终于在新世界国际关系的绝对权威依据一 “国际法”规则下,首次化为现实。在民族独立、国家平等的新时代,倘若日方恪守条约第一条所谓“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等约定行事,则“中日史上唯一平等条约”云者,或许应无物议。可日本的许多做法,却难以让人相信,条约果真就可以约束他们的全部言行。无论“大清国”国号建议中埋藏了多少日本的外交玄机,但国号毕竟还是国号。可当其外务卿与意大利公使谈及清朝事宜时,却满口“支那”或“支那政府”,对中国全无尊重,遑论“以礼相待”了。[12]随着日本的“自封”行程已臻抵“大日本帝国”之极致处,这种情况已变得赤裸裸全无遮掩,“シナ(支那)”“チヤソコロ”(清国奴或清国佬)”等对“中国”和“中国人”的蔑称已势若连天蔓草,难以芟除。[13]

二、佯攻台湾与巧取琉球

与荒野泰典的观点相仿佛,张启雄教授认为,“明治以来,尤其是中日修好条规缔结后,日本自比天皇为皇帝,幕府为国王,遂视朝鲜为下位之国。J = C,C>K,∴J>K(C =中国,J=日本,K=朝鲜)的观念日盛;又以满清出身北狄,遂视清为夷,以己为华,取清而代之的观念,日益强盛。于是起兵‘进出’中华世界”。如果日本所扮演的仅仅是用“中华世界”规则来“争天下”之角色,那么,上述的解释应已足够圆满。然而,日本外务卿在意大利外国公使面前和日本人内部讨论问题时对中国的大不敬表现,证明《中日修好条规》中“大日本国”与“大清国”的对等并立,只不过是形式和假象。对中国的蔑视式“对等”已不啻把中国“相对化”的事实意味着,日本真正心仪并亟欲与之比肩者,是欧洲(Europe)而非其他。特别是当日本意识到出自欧洲的“国际法”将给日本的亚洲行动带来极大的便利时,一个对外关系的新构图——∵J=E,∴J>C,使利用“欧法”来“解决”东亚问题的想法,乃迅速成为日本朝野的主调和共识。起初,李鸿章在曾根俊虎等“兴亚会”和“大亚洲主义”者“联亚抗欧”论的煽惑下,曾萌生过“联日抗欧”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可是,亦如张启雄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中日修好条规缔结之际,即是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崩解之时。”[14]这种理解的意义应在于,日本人所抛出的所谓“大亚洲秩序”,其组建者应该是日本自己,而不可能还是中国。可是,日本建立该秩序的第一步,显然不是“聚合”,而是“拆分”,即如何首先解体以往以中国为中心的“华夷体系”。而这一点又恰恰决定了日本行动的法理依据,不可能还是前近代的“宗藩体系”规则,而是欧洲“国际法”规定下的“条约体系”标准。这样才便于理解,何以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日清战争”)之前,要次第制造“牡丹社事件”(1871年11月一1874年8月)、“江华岛事 件”(1875年5—9月)和“甲申事变”(1884年12月)等一系列事端。

“牡丹社事件”之经纬,曾被黄遵宪《日本国志》简记如下:

先是,辛未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飓风飘至台湾,为生蕃劫杀五十四人。癸酉三月,小田县民四名亦漂到遭害。喜事者因谓生蕃豺狼,不可不膺惩,特以生蕃、熟蕃有异,欲先质经界于我。会种臣在北京,乃寄谕种臣,命询台地事。种臣难于启口,因遣副使柳原前光问我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昶熙等答曰:“蕃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我未之闻。夫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前光因大争琉球为日本版图,又具证小田县民遇害状,且曰:“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曰: “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蕃,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前光曰: “生蕃害人,贵国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问,安在为之父母?是以我邦将问罪岛人,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反复论诘者累日,卒不能毕议。及前光归,白状,于是征台之议遂决。甲戌三月,以陆军少将西乡从道为都督,陆军少将谷干城、海军少将赤松则良为参军,率兵赴台湾。……初,师发长崎,复遣柳原前光于北京,领事九成至厦门,亦书告闽浙总督李鹤年。书曰:“去年副岛大使以下既报贵国政府,今将起师问罪于贵国化外之地。若贵国声教所暨,则秋毫不敢侵犯。疆场密迩,愿毋致骚扰。”鹤年覆书曰:“台湾全岛,我所管领,土蕃犯禁,我自有处置,何借日本兵力为。至贵国人民四名之遇祸者,我台湾府吏实救庇之,何可以怨报德?请速收兵退我地,勿启二国衅。”鹤年以闻,时总理衙门、北洋大臣既先驰奏,我朝乃命船政大臣沈葆桢巡视台湾,调兵警备。前光至京谒总理衙门,词旨抵牾,于是二国势将构兵……(鸿章)既而念日本近在肘腋,无以餂其欲,恐有妨亚细亚洲后来和局。乃终许抚恤筹补银,限期撤兵,两国遂和好如初。《条款》曰:“照得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查办。兹以台湾生蕃,曾将日本国政府属民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蕃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蕃诘责。今与清国议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清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清国许给以抚恤银十万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清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四十万两。三,所有此 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作为罢论。至该处生蕃,清国自行设法妥为约束。”[15]

“牡丹社事件”起因于“八瑶湾事件”。同治十年(1871) 10月29日,一艘按例遣使向清廷进贡的琉球船到中山府纳贡后遭遇飓风,船漂至台湾东南八瑶湾时触礁倾覆。船上有69人,3人淹毙,余 66人泅水登陆,误入牡丹社“生番”地界。其中,有54人被杀,余12人为汉人所救,幸免于难,是所谓“八瑶湾事件”,又称“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琉球难民回国后,日本得知消息,乃暗自筹划, 两年后,假“借地操兵”之名,[16]于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4艘军舰及陆海军官兵3600多人侵台“征番”。交战双方互有死伤“官民所报,生番死者多于倭兵,而倭将所称,则倭兵死者多于生番”。[17]最后,在英国的斡旋下,1874年10月31日,李鸿章与大久保利通在北京谈判媾和,所签《中日北京专条》内容有三:1.日本出兵,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2.清朝支付“抚恤银”(日方称“偿金”)50万两白银,其中,给“遇害难民之家” 10万两,购买日军在台之“修道建房”等设施40万两;3.待所列款项一半交付一半以还款凭单确立后,“遂将日本在台之军师立行撤退回国”。[18]是为“牡丹社事件”。

然而,明眼人不难看出,日本在事件后索要赔款时似乎并没有狮口大开一50万两白银,对中 曰双方而言似均无法构成过大的忧喜,所以事件本身的要害并不在此。事件的结局固然暴露了清廷对新近占国际关系主导地位的“条约体系”颟顸无知,但日本从西方拿来的一整套外交组合方案和设计缜密、步步为营的攻防手段,以及这场外交博弈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却构成了研究者所需关注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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