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帝国的财政逻辑:中西赋税制度的重大区别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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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的性质对于政治形态及其演进方向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比如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诞生;1275年前后因英国地方贵族反对英王亨利三世的过度征税而在牛津召开谘议会,遂使“议会”这种政治体制得以正规运作;这时王室为了征税而要求有各郡的民选代表参加议会,由此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于1325年最终结束;直接起因于国王征税而与国会或殖民地国民发生冲突的英国“光荣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等等,由这些事例我们看到:宪政制度从酝酿到建立漫长过程中这一系列关键的进步,都是以税额、税制为博弈焦点才得以推动的。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皇权制度下的中国来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任何这类以制税和财政监督为焦点的博弈,始终就是完全不可想象的,更何况以此为支点而开启整个政治和经济制度走出中世纪的进程!

那么,中西道路和命运之间这种巨大差异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种差异的深层制度原因是什么?这种制度原因又是遵从什么规律而贯穿了长久的历史进程、并且对社会发展方向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这些问题是本文希望能够初步说明的。

作为传统中国税制基础的“编户齐民”制度

要说明中国皇权社会中赋役制度的性质,首先需要了解赋税劳役的供给与征用双方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当中,尤其需要了解这种关系是由什么样的法理和法权制度所决定的。

我们知道,春秋战国以后,各国诸侯取代周天子而成为大部分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而诸侯王通过“授田”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同时将负担徭役赋税的责任一并强制性地“授”予农民。这种王权统治之下的土地和人身关系,在秦汉以后历时两千余年未有根本变革,成为了作为皇权国家基础的“编户齐民”制度。对于这个制度的性质,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在皇权统治之下,百姓没有脱离“编民”制度而成为自由人的权利,他们如果欲图逃离“编户”,那就是严重的犯罪,官府必须对他及其家人施以严厉的惩处;即使是在皇权衰微时民口脱离国家编户而成为豪强的“荫户”,改变的也只是依附对象而不是依附关系;由此,广大国民、特别是农民并不如以往常说的那样,是自由民或自耕农。因为在这个制度的法权关系中,国民人身的存在价值,首先在于他是作为皇权统治基础的“编户齐民”制度中的一个分子,所以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我们看到的就只有具体规定国民对皇权依附身份的“户律”;此外,在皇权与国民的关系之中决不可能另有人身和人格“权利”的概念。

著名历史学家王毓铨先生曾以农民为例,说明中国皇权制度之下广大国民身份的上述性质:

构成古代中国封建历史上的编户齐民的主体的农民(明代的“民户”)的身分不可以说是“自由的”“独立的”。他们的人身和其他编户的人身一样是属于皇帝的。……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止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而不著籍又是违背帝王大法的。……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能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从周王说他受命于天为民之极起,一直到明清,没有一个皇帝不是自许“奉天承运”的。明朝的皇帝每于郊祀上报皇天牧养有成时,都是把全国的户口簿籍(《赋役黄册》)陈于祭台之下,表示上天赐予他的对人民土地的所有权。有意义的是事经两三千年,在十七世纪以前,没见有人对皇帝的这种权力提出质问,更没有人讨论过编户齐民为什么或是否应该接受这种权力的支配。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权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存在。

他又详细地说明这样“身份”的国民何以必须对皇权承担奴役性的劳役和贡赋:

朝廷有多少种劳役,就佥拨多少类人户去承当。种田的有民户,当兵的有军户,供造作的有匠户,办纳盐课的有灶户(盐户)。这四大户役,尽人皆知。另外还有阴阳户、医户、儒户、乐户、陵户、庙户、坛户、酒户、醋户、面户、菜户、铺户、水户等等,总共不下五六十种,供应不同的需用,或物或力。……一类役户有一类役户的籍(册籍)。于是就有了与多少种户役相应类别的籍。如民籍、军籍、匠籍、灶(盐)籍等等。户帖上具填明白。民籍、灶籍隶户部、军籍隶兵部、匠籍隶工部、铺户籍隶礼部等等,专一听从该部差遣,如奴仆。

为什么编户民服侍帝王如奴仆呢?因为这是他们的“本分”。(明)太祖皇帝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臣僚也都异口同声地说:“为王之民,执王之役,分也。”“分”,也叫“本分”。编户民的本分就是纳粮当差。“说与百姓每(们),各守本分,纳粮当差不要误了”。每月初一日皇帝下的《宣谕》就是这么教训老百姓的。

明白这种法权制度之下国民人身权利的性质,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社会中的众多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与上述“人身权利”的性质相一致的,是关于国民财产权的法理。其核心是:普天之下一切财富在源头上都是属于帝王所有,而卑微的子民们能够拥有财产,全是出于圣德齐天的帝王之恩庇与赐福。所以“编户小民虽然占有一小块土地,甚至还可以进行买卖,但在观念上土地最高所有权一直属于皇帝,诚如唐代陆贽所说:‘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当编户小农人身还是被占有的时候,他们的土地占有权的意义是不会超过他们的人身的意义的。”对于皇权之下国民财产权的这种性质,在唐代柳宗元代表长安县百姓呈给皇帝的一份奏表中表述得很清楚:

(陛下)盛德广大,玄化益被。加以休徵咸集,福应具臻,至于今岁,纷纶尤盛。风雨必顺,生长以时,五稼尽登,万方皆稔。……臣等得生于邦甸,幸遇圣明,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

因为庶民拥有财产完全是他们有幸居身于“皇恩”之下的结果,所以那种不知恩养、不图以承担赋役而报答皇帝恩德者,乃是犯下了人神共愤的大罪;于是他的财产不仅丝毫不具备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而且注定将不为其所有——可见在国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之上,还有着一重最终、也是最为神圣的所有者,这就是帝王。

明白了上面的道理,也就立刻可以知道为什么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可能如罗马法对“所有权”的定义那样,强调所有者享有绝对的产权;更不可能如罗马法系那样以“财产法”为核心而建构起完整的私法体系、并使私法与公法相分立。而中国皇权制度此种法理派生出的,当然是迥异于西方的赋税制度。

顺便说一句,王毓铨先生曾担心因为“生活在今天的人不十分了解古代的生活和制度”而难以理解中国赋役制度的上述性质。然而如果我们不是有意无意地去忽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实,则这种隔膜其实并不存在。因为直到现在,中国广大农民所承担的赋役制度(以及其背后的农民身份和户籍制度)依然鲜明地留有“编户齐民”的特征;李昌平在他那篇引起国人强烈反响的哭诉信中所描述的当今情况是:

……80%的农民亏本,农民不论种不种田都必须缴纳人头费、宅基费、自留地费,丧失劳动力的80岁的老爷爷老奶奶和刚刚出生的婴儿也一视同仁交几百元钱的人头负担。由于种田亏本,田无人种,负担只有往人头上加,有的村人头负担高过500多元/人。我经常碰到老人拉着我的手痛哭流泪盼早死,小孩跪到我面前要上学的悲伤场面。我除了失声痛哭外,无法表达我的心情。痛苦与无奈一切尽在哭泣中。

而因为身份制度和赋役制度性质并未根本改变,所以由此而衍生的从古至今无数悲剧,往往在形式细节上都十分相似,比如李昌平所说经常有老人“痛哭流涕盼早死”以求免除家人税役,这种万无出路的绝境其实早有先例——北宋英宗时财税官(三司使)韩绛就提到当时酷役制度之下的惨目例子:“东京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

1566嘉

中西税赋制度的重大区别

对于中国皇权制度中赋税制度的基本性质,韩愈的名言也许是最为扼要的说明:

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这话将赋役制度完全是皇权绝对统治其国民之工具的性质阐述得非常直白。而人民通常更是直接以“皇粮”、“官课”、“王役”等等名词,以直接以说明赋税体制对皇权及其官僚制度利益的完全从属——恰如百姓以“王法”、“官法”等名称来概括中国法律制度的属性一样。由此可以使我们直觉地感到,这种将“以事其上”作为根本目的的赋税制度与宪政方向的赋税制度之根本不同。

对于这种不同,王毓铨先生曾具体说明:

什么是近代的税呢?照政治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说法,近代的(即他当时的)税的征收有几条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是:第一,每个国家的公民应该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缴纳其一部分给政府,以支持政府;第二,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额是一定的,但不是专断的。亚当·斯密列出的税征原则是属于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国家的,纳税的人是那个政府的公民。拿这原则和古代封建中国的税收相较,便可发现两者不同。古代封建中国的编户民缴纳的税不一定是纳税的一部分,可能是他收入的多半部分甚至全部。其按照丁田(主要是田)所派征的物料,税额虽原有规定,但可随时改变,也可随时增加,“节年多寡不同,(州县)一如府帖应纳。”(海瑞:《淳安县政事》),“大要取给公家而止”(嘉靖《徽州府志·岁供》)。“事出朝廷,无奈之何!”(海瑞,同上)……古代中国的税不只是不一定的,而且是专断的。……近代的土地税不是役,而古代中国的封建田赋则是役,而且完全是役(王毅注:即民户因其对皇权的依附身份而必须承担的服事性劳役)。近代的土地税建立在土地私有制之上,古代封建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所以不可能产生近代性质的土地税。而且近代国家纳税者是公民,法律上是平等自由的,而古代中国的差税缴纳者则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

联系上节所叙述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问题,则可以知道中国的赋税和劳役制度,仍然不过是皇权对其“子民”天然地具有无限统治威权的具体表现之一。所以,作为天命神授统治威权的具体化,帝王的制税权、制役权、增税权、甚至是恶税权等等,也就与“编户齐民”制度一样,是从每一个“子民”出生落地时开始就笼盖在他们头上的,而绝不可能如真正的财产私有制度中那样,仅是一种涤除了人身依附关系之后的财产所得税。

中西制税法理的上述根本不同,在经济制度形态上当然有着广泛深刻的表现。而近年顾銮斋先生从事的“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则对此做出了全面的分析,其中的一些结论如下:

一、税权归属。中西中古税权的归属存在重大差异。在中国,税权归于中央,并进而归属皇帝;在西方则归于某一权力集体,例如英国,这一权力集体先后经历了御前会议、贵族大会议、国会三种形式。随着中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税权问题在西方得到了比较理想的解决,逐渐形成了“先补偿,后供给”的原则,即在国王向纳税人提出征税要求的同时,纳税人据此也向国王提出包括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司法审判等方面的要求……

二、税收理论。中西封建社会具有不同的税收理论。这些理论之所以不同,与帝王、国家、政府三者间不同的结合形式密切相关。在中国,皇帝、国家、政府三位一体,皇帝视国为家,视人为子,既代表政府,也代表国家。在西方,国王与政府虽结为一体,因而政府被称为国王的“私人政府”,但国家是分立的,国王代表了政府,却不能代表国家。所以,中国皇帝以中华大家庭家长的身份征税,对税款实施“强权征收”,并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当然更谈不上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西方赋税理论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这种理论在其形成过程中曾受多种因素制约,其中最重要的是特定的私有制形态、罗马法和经院学说。按照这一理论,对封建税的征收乃是国王的特权,我们称为“特权征收”;对国税的征收则须以税款使用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为前提,即所谓“共同利益”。

四、赋税收支。基于“家国一体”的建构模式,中国中古税收具有突出的强制性质,我们称之为强权收入。而由于西方中古社会没有形成强固的宗法制和“国、民王有”观念,且王权仅代表政府而难代表国家,西方税收在中古前期主要依靠特权取得收入,后期主要依靠协商取得收入,所以我们把前、后期分别称为特权收入和协议收入。强权收入是指政府主要通过国家强权和高压政策取得收入,它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随意性;二是专断性。特权收入是指依据封建特权取得收入,它也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是收入项目一般以传统或惯例作为依据;二是排它性、垄断性。协议收入是指国王通过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组成的集体协商而获得收入,其特点是国王或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取得收入的过程体现出一定的民主性。

七、中古税制与政体形式。中国由于在中古社会定型时期已经形成了财税专权体制,专制政体自始即获得了坚实的财政基础。在我们看来,财政专权和由这一专权形成的财政基础,是专制政体不断加强并于明清达到登峰造极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国中古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原因。在西方,由于某一权力集体特别是议会执掌税权,中古社会一直没有形成专制政体而主要采取等级君主制的形式。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中,由于英国议会牢固地控制着税权,王权虽有一定加强,政体形式却无实质性变化。1

从中国皇权税制“强权收入”特性与欧洲“议会执掌税权”、“协商取得收入”的分野中,我们当然可以很强烈地感到两种税制以及他们后面的两种政治制度的巨大差别,以及这种差别在各自社会发展方向上完全不同的导向作用。

那么,为什么中国的“财税专权体制”成为了“专制政体的财政基础”呢?下面具体来看。

不难看出,在上引顾銮斋先生列举的中西税制一系列区别中,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中国的制税权完全属于皇权这整个社会的全能统治者。陈登原先生曾总结战国时代田赋制度与以前的重要不同是:

征赋之权,操诸在上,贵族除差次名田以外,不得干预赋政。这也是说制税权“操诸在上”的实现,是统一皇权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税权完全成为统一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首先成就了中国皇权国家的异常强大,支撑并连通着这个庞大体系中的行政官僚、军队、统一完整的国家经济、深厚的文化等等各个领域的制度建构。但也同样是因为这一原因,所以与权力专制性如影随形的各种痼疾也就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以高度强大而集中的国家权力(与行政、法律等权力完全一体)制税,则统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为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无限度地加重国民的赋役负担,而亿万国民则对此没有起码的异议权利和博弈能力——早如汉代晁错所说“急政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就概括了中国皇权之下赋税制度的这种基本性质。而因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所以后来历朝的赋税制度不论如何变化,但是上述最核心的要义却始终如一,比如唐长孺先生曾以魏晋时的“户调制”为例而指出中国皇权威势之下税役制度的特点:

这种例子说明调发乃是政府随意征求,没有定额,也没有一定的征求对象。《后汉书》卷九一《左雄传》顺帝初上疏陈事云:“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说明地方官可以随便调发。

从赋税制度的法理来源说,这种“特选横调,纷纷不绝”的滥税和恶税现象,其路径是早早就由专制皇权对制税权的绝对垄断而铸就了的。

因为中国的赋役制度,实际上是具有无限威势的皇权及其高度发达的组织网络直接对每一编户民的人身管辖、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诛求和役使。而正是因为赋役的供求双方在力量对比上有如此的天壤之别,所以权势一方实现自己欲求过程中的阻力很小,相应需要付出的政治博弈成本极低,这就是中国皇权社会中对国民的经济压榨很容易就能够达到超限度、超规模程度的根本原因。对于这种超极限、超规模的诛求勒索可以达到何等严酷的程度,我们仅以北宋庆历年间,朝廷强迫百姓为河东路(今山西长城以南)边防缴纳粮草为例:

百姓每于边上纳米一斗,用钱三百文,而官支价钱三十,内二十折得朽恶下色茶;草价大约类此。遂致百姓贫困逃移,而州县例不申举。

百姓实际承担的此项贡赋,竟然是其名义额度的三十倍之多!而这种情况当然只是百姓负担奇重的众多原因之一,因为除了正税之外更有无数苛捐杂税,即“贪吏之诛求,赋敛之无名,其弊不可以尽举”,但即使仅仅以上述正税负担而言,其苛暴的程度无疑也是极其骇人听闻的。

我们知道,除了日益空泛化的仁政理想以及王朝最后的崩解之外,上述超规模、超强度的诛求趋向基本上没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碍。在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中,对于赋役压榨之超强性的哀诉所以不计其数、举世熟知(比如杜甫的传世名句:“哀哀寡妇诛求尽,恸哭秋原何处村” ;“堂前扑枣任西邻,无食无儿一妇人。不为困穷宁为此,……已诉征求贫到骨”,等等),乃是因为这种超限度的诛求经常是赋役制度的常态;而所以“诛求”的对象总要遍及鳏寡孤独等极端弱势人群,也是因为这种万民必须与生俱来地对统治权力供奉劳役赋税的制度法理,是没有任何人可以逃避其统治的。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中国皇权社会那样对诛求对象和诛求数额的任意决定权,不论是在欧洲中世纪国王与自治城市的关系中,抑或在欧洲中世纪领主与广大农户的经济关系中,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通过与王室或领主间的协议并购买“特许状”, 越来越多城市获得了保证其免受封建势力勒索之苦的自治权;至于领主与农户经济关系的特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中有追溯性的说明:

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他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越来越有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到自己的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在这里,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限于农业,也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

可见,由于有“习惯法”的制约,加之于农民头上的徭役负担很难是那种敲骨吸髓式的。所以通常的情况是:

每个维兰户一周乃至全年应出多少个工日,多少工作量;除劳役外,维兰或自由佃户还有其他什么交纳和义务,一般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它们通常载于管事帐簿和地租惯例簿中。……在许多庄园惯例簿里,特别对某种活计的一天工作量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果是挖沟,则规定一日应挖多长、多深、多宽;如果是打谷,则规定一日应打完多少捆庄稼;如果是收割或耕地,则规定应该完成多达面积。例如,打谷一日之数为2蒲式耳小麦或1夸脱燕麦,割草一日为6英亩,割谷则为半英亩等等,都已成为通常难以更改的惯例。

研究者还曾举出令人感叹例子并得出相关结论:

萨塞克斯郡奇切斯特主教的一个庄园租税清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毕晓普颀托恩、诺顿和登顿的惯例佃农自带犁具履行两天帮工,这两天中,一天吃肉,另一天吃鱼,还有足够量的啤酒。犁队中凡使用自己耕牛的人可在领主家中用餐。所有承担割麦的人其午餐有汤、小麦面包、牛肉和奶酪;晚餐包括面包、奶酪和啤酒。次日他们将有汤、小麦面包、鱼、奶酪和啤酒。午餐时,面包不限量;早、晚餐每人限用一条面包。”(G·C·霍曼斯:《13世纪英国村民》,English Villagers Of 13th Century,哈佛1942年版,第261页)这张记录在案的帮工食谱清单,规定之具体和详细,实可令人瞠目,但也促人深思。这一事例以及以上诸事实都一致表明:领主和佃户双方都尽量不给对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这对农奴的怠工是一种监督;但对领主随意加码、恣意盘剥无疑也是一种限制。

尤其是到了中世纪的后期,情况更出现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变化:

13世纪末,欧洲农民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意大利、法国和佛兰德,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已经不象人们普遍想象的那样恶劣。许多农奴,以前按领主的意愿随便被征税,此时也上升到维兰的地位,于是他们的义务靠习惯法确定,领主不能再任意改变税额和强征税;至于自由维兰,他们实际上成为租地的租佃农民。……不仅人身的奴役极大地衰落了,而且对昔日繁杂的“贡赋”也有了限制,其中最为苛刻的项目被取消了。地方庄园的税收可能还是有些令人难以忍受,但是征税的种类和征收方式的固定化对于防止滥用征税权提供了某些保证。很显然,13世纪末的许多农民同前一代的农奴相比,处境已大不相同。

按照一些历史学家的看法,包括赋税制度这一变革在内的13世纪以后社会走向的意义,“甚至比文艺复兴或宗教改革运动更为重要,因为它比这两场运动更深刻地改变了欧洲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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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洋人对君权神授的真正力量一无所知
    匿名2019-04-10 09: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