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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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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76. 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国代表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作为一揽子协议,达成了《公约》第十五部分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77.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只适用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缔约国有权自行选择第十五部分规定以外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八条还针对特定种类的争端规定了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78. 《公约》第十五部分这种平衡的规定,也是许多国家决定是否成为《公约》缔约国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在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萨尔瓦多大使雷纳多·佳林多·波尔在介绍关于《公约》争端解决的第一份草案时强调,有必要将直接涉及国家领土完整的问题作为强制管辖的例外。否则,许多国家可能不会批准甚至不会签署《公约》(参见沙巴泰·罗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5卷第88页第297.1段)。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的规定时,必须维护该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79. 中国重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在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接受了《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但是,中国接受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领土主权争端,不包括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同意以自行选择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争端,也不包括《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声明排除的所有争端。对于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中国从未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80.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争端当事国可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公约》对此予以确认。《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81. 当事国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优先于《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公约》第二百八十六条也规定:“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可见,只要当事方已经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并且排除其他任何程序,《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就完全不适用。

82. 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在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中得到了进一步肯定。仲裁庭指出,“《公约》远未建立一个真正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强制管辖制度”(裁决第62段),“《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允许缔约国将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强制程序的适用限定在所有当事方均同意提交的案件”(裁决第62段)。如果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规定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就会实质上剥夺缔约国基于国家主权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从而违反国家同意原则,破坏《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83. 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确定自身管辖权方面的权力时,也必须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中国尊重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根据《公约》所享有的上述权力,但同时强调,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不应损害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不应损害国际司法或仲裁必须遵循的国家同意原则。中国认为,这是仲裁庭在适用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自身管辖权时所必须受到的限制。总而言之,“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完全的主人”(沙巴泰·罗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5卷第20页第280.1段)。

84. 中国尊重所有缔约国依据《公约》的规定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公约》第三百条规定:“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菲律宾明知其所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明知中国从未同意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中菲之间存在关于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还要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公约》的相关规定,无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

85. 鉴于上述,并基于仲裁庭对本案显然不具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决定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以捍卫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确保中国依据《公约》于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起到应有的效力,维护《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完整性以及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国的这一立场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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