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意识形态危机下的全球秩序及新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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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不将今天美国区域研究学界对“边疆问题”的叙述特别是在这套叙述中殖民与反殖民话语本身问题化与历史化,那么我们便很难理解这一研究领域的理论来源及其背后的政治隐喻。今天我们讨论的殖民主义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欧洲18世纪末期海外扩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秩序。在这种被今天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的所谓国际法秩序中,那种在欧洲历史中形成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主权是国际行为的主体。从格劳秀斯时代开始,这一民族国家主权规范便是对欧洲传统中帝国(主要是罗马帝国)的“治权”(imperium),以及教皇的专制权利(potestasabsoluta)的有效拒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欧洲历史上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对原有帝国治权及教权统一的分裂的结果。这种分裂的基础,是在自然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绝对主义君主权利。对欧洲内部来说,君主的绝对主义主权建立在一个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然共同体”内部。这一自然共同体的基础是“自给自足”(α?τ?ρκεια,self-satisfaction)。今天“民族国家”观念中的核心概念“民族”(nation)来自于西塞罗。其拉丁语词源是natus。指的是有共同祖先的全体人群。这种血缘上的共通性与今天的种族(race)观念相近。然而,缺少了政治共同体(populus)的认识,单纯的种族共同体(natio)无法形成健康的、具有自我保卫能力、可以独立生存的群体。种族共同体的自我保卫能力,其形成是一个主权与治权分离的过程。在民族国家主权观念基础上形成的有限的边界(border)恰恰是对与在帝国治权基础上形成的边疆(frontier)的对抗。其历史动力,恰恰来自欧洲历史中罗马皇帝治权统一的结束与地方封建领主主权分裂的兴起。其本质上,是对耕作土地(cultivated land)的所有权的确认。

从17世纪开始,从民族国家主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国际法体系也开始用于规范欧洲国家在海外殖民地的行为。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普遍法(universallaw),其普遍性基础实际上来自于美洲的殖民者们对于欧洲滑达尔(Emer de Vattel)和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发展起来的国际法规范的进一步诠释。本质上来说,这种欧洲民族国家国际法体系的普遍性是具有明确边界的,其自然法(Natural law)的特性从根本上将其适用范围规定在信仰基督教的白人世界。格劳秀斯认为,所谓自然法实际上是对“基督徒认可的合法性”(what is lawful forChristians)的认可。只有从这种17世纪国际法自然法的起源及其发展层面上,我们才能理解殖民主义背后的法律意义。对欧洲国家来说,欧洲内部民族国家的主权是神圣的。其在殖民地行为的合法性,恰恰基于它们对殖民地人民已有主权形式的否认。因而,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殖民行为在格劳秀斯国际法中实际上被表述成对未耕种的“无主之地”(Terra nullius)的占有以及对海洋这类“无主财产”(res nullius)的使用与分配。离开了对于财产权有意识的分配这一个欧洲中心的历史背景,我们便无从理解殖民主义的真正含义。反之,如果简单用当代语境下的“殖民主义”去重新解读17-18世纪世界史范畴内,发生在欧洲及基督教世界之外的主权及治权行为,便显得极其无力。新清史研究中,以殖民征服表述的清朝治权方式,便面临着这种时代错乱(anachronism)的问题。同时,也显出一种用西方后“冷战”时期国际秩序及其意识形态语言对中国问题进行规训的态势。

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国际法在19世纪开始渐渐剔除其格劳秀斯以来的自然法色彩。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实证主义普遍性却已经不再服务于欧洲的殖民主义秩序。从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出发,这种美国式的世界图景将民族国家主权的普遍性扩大到欧洲之外。虽然当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秩序中存在着明显的超民族国家式的美国新帝国主义霸权。但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这种霸权主义的起源恰恰来自于美国在19世纪末期,通过国际法理论讨论和国际政治实践,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对欧洲殖民帝国主义秩序进行的挑战。美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势力,在其新教普世教会(Presbyterian)传教士们的协助下开始将国际法推广到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中。

必须强调的是,在中国天下秩序中民族国家主权意识的出现,其历史动力来自于两种西方世界霸权格局更替中出现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复杂性更体现在从现实主义权力政治的角度出发,不同霸权力量对一种普遍性话语差异性的使用,及多重标准的存在。这一多重标准不但存在于两个相竞争的霸权之间,也存在于霸权内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具体来说,我们即能看到欧洲旧世界殖民霸权针对中央统一性的主权的漠视,也能看到在殖民秩序下,对地方分裂性的自决权的鼓励。这一现象出现在中国,也出现在阿拉伯世界。在中华帝国与奥斯曼帝国衰亡与19世纪末它们自我转型的历史中,当代政治话语中的“民族问题”作为殖民知识的一部分,开始生根发芽。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美国19世纪在西方之外的地区,作为一个新兴的力量,对民族自决及其背后的政治普世话语进行的策略性诠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欧洲殖民世界秩序的挑战。这种对殖民秩序的挑战很快也发展成一种新的干涉主义霸权。

19世纪的特殊性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几种普遍性话语之间出现的冲突和在西方普遍主义话语内部出现的欧美新旧大陆之间的分裂,以及在此分裂基础上对这种欧洲国际法秩序普遍主义话语的再诠释。对于民族身份的认同也需要被放在这个背景下理解。从欧洲殖民秩序角度出发,“民族身份”观念的理论基础来自于19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所谓科学种族主义。随着19世纪生物分类学的发展,一种用“科学”的标尺对人类种族进行分类的尝试也开始兴起。除了对人类从体质上进行的分类之外,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则是为这种体质性差异提供合理化解释。在环境决定论的影响下,人种的体质多样性被看做是物理环境,特别是耕作条件影响下的必然差异。在古生物学的创始人瑞士解剖学家乔治·居维叶(Georges Cuvier)看来,人类主要分为三种迥异的种群,即高加索白种人(Caucasique)、蒙古黄种人(Mongolique)、以及伊索比亚黑种人(éthiopique)。造成这种人种差异的基础是各大洲迥异的古气候环境。这种环境差异进而造成了文明程度的差异。如苦寒的北亚、北欧,及美洲森林的环境造就了占据那片大陆的“野蛮”捕猎人,而中亚与非洲的沙漠盐碱地养育了那些游牧的半开化(demi-civilisées)族群。他们一直与周边的农业国家冲突不止。诸如波斯、印度、中国这类农耕国家(les pays cultivés)物产丰富,也反之受富饶所累,因而需要专制集权君主进行组织保护。这种专制主义又阻碍了工业的发展。在居维叶看来,只有不受野蛮人(Barbares)干扰的南欧,气候平和的南欧才是真正的文明(civilisation)的起源。这段叙述中最有意思的论述是居维叶对文明的分类。

从词源上来说,“文明”(civilisation)与耕作(cultivés)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之前对殖民权利的讨论中也能得到佐证。然而,一片土地的耕作与否在19世纪殖民知识中并非是“文明”的唯一例证。从居维叶的讨论中,我们发现,工业的发展,及在其影响下兴起的社会财富积累及中产阶级个人主义才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农业(l’agriculture)与文明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社会进化阶段。前者的兴盛,并不能直接导致后者的发生。能否从一个落后阶段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avancé son développement.),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环境。在居维叶看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它们仅仅算作是“农耕国家”,社会形式停留在由一个专制主义(despotisme)统治下形成的软弱无力的国民群体,进而被人征服(subjuguer)。

在这个意义上,这类农耕国家与“半开化”的游牧民族并无二致。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业无非就是动物界中那种捕猎者与猎物之间勉强求生的共生关系。从这种基本的“野蛮/半文明/文明”的生物学分类中,我们也同样可以找到在欧洲殖民秩序中,从国际法及道德层面对其在非西方地区进行殖民活动的合法性叙述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欧洲的殖民被描述成为“文明化任务”(civilizing mission)。其文明指向是非常明确的,即朝向欧洲工业化式的“现代化”计划。在这种过程中出现的对非欧洲白人的经济与政治霸权与其“文明化任务”的普遍主义政治话语出现冲突。同时也出现了对非白人权利的认可与殖民扩张经济效益最大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之下出现的一系列诸如“原住民问题”(aborigine question)、“黑人问题”(negro question)等等,恰恰体现了在这种以社会达尔文主义道德历史观及工业现代化为基础的殖民主义普遍话语在理论上巨大的漏洞,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殖民主义普遍话语下建立的世界秩序始终处在冲突与反抗,中心与边缘这类尖锐对立的困境之中。

在这个基础上出发,再去理解西方国际法体系下提出的“民族自决”,便能发现其在根本上并未对欧洲殖民知识中对于历史发展进程及现代化目标作出任何反思。历史发展进程也从未离开那种从野蛮经由“现代化”改造而进入文明的步骤,而现代化的目标仍旧是以欧洲式的工业化为标杆,其核心问题仍旧是土地在财产权意义上的归属。我将这种在“现代化”改造掩盖下的“文明化任务”霸权主义成为一种以秩序建立为目标的“系统殖民工程”(systematic colonialproject)。从欧洲内部,这种系统殖民工程是欧洲民族国家工业革命后资产阶级兴起及绝对主权形成的必然后果,从其外部,则体现为利用欧洲知识对世界秩序有意识的系统改造。这种改造的方式针对“半文明”与“野蛮”地区有截然不同的方式。这种伴随着有意识的、内外结合的、有强烈中心霸权意识的殖民工程在19世纪是具有其特殊性的。而利用“殖民”这一话语去理解非西方国家19世纪及其以前的普遍主义话语及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治行为则恰恰弱化了这种话语背后的特殊性。也更无法真正展现其在19世纪世界秩序形成过程中对当下世界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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