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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孤军”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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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范围

《证券法》自颁布以来曾在2005年进行过第一次系统性的修订,正在进行中的修订在规模上很可能超过上一轮。局部少数条款的修改也有先例: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中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六个法条作了修改或者删除,旨在进一步减少管制,促进市场机制发育。此次修改亦是证监会为了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而努力推动的。

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曾透露过证监会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证券法》思路,建议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完善证券品种范围规定。要从证券的固有属性和证券监管的内在逻辑出发,立足于科学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防范监管套利的现实需要,合理定义证券概念,适当拓展证券范围。

二是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特点,以及公开程度、性质类型不同的产品特点,对相应层次的市场进行梯级定位,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交易方式、市场监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区别,并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建立灵活的转板机制。

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提供制度安排。

四是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与私募的界限,立足于私募发行非公开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要求。

五是完善债券市场制度。要立足于构建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不同于股权特点的市场化的债券制度,在发行条件、交易制度、审核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规则要求,推进建立我国统一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六是完善并购重组制度。

七是完善退市制度。

八是完善证券无纸化制度。

九是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

十是完善监管执法制度。适应资本市场的特殊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和制度安排。

“这是原计划对《证券法》修改的内容总结,但是因为现在要抓紧实施注册制,因此只把与注册制有关的部分先行修订,其他内容以后再说,”证监会法律部的人士说,“这样做虽然有些浪费法律资源,但也有先例。”

接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士则表示,“关于注册制的修法问题没有争议,其他问题争议很大。”

如果退而求其次的小范围修改能先期完成,那么注册制实施的法律障碍也将解除,证监会将可按既定方针落实改革方案,即向交易所下放审核权力。

北京的一位法学教授对财新记者表示,即使是小范围修改,也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比如按现有体制,在审核一些敏感行业或限制性行业(金融业、与国家安全相关行业)时,证监会需要征询其他部委意见。这些做法是老的体制残余,与市场化导向不适应,一些部门如环保部已取消了IPO的环评意见,但新旧体制衔接不好也可能产生问题。

“交易所是一个事业单位,级别比那些部委低,它去征询意见,人家不理你怎么办?那么是不是要在法律中写上一条,相关部委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给出意见的,视作无异议?”上述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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