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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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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确立某个民族的排他性权利?根据谁最先来?根据谁现在占着?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认一个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认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体权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镇/地方自治,才是与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根据2012年《爱丁堡协议》,2014年9月18日,是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日子,以决定是否退出联合王国,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这些年来不乏通过独立公投成功独立的国家 。

例如,根据2005年《全面和平协定》,2011年1月9日,南苏丹举行独立公投,其结果是脱离苏丹,成立新的国家。

2006年5月21日,黑山举行独立公投,55.5%的投票者支持黑山脱离塞尔维亚与黑山联邦,成为独立国家。

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及其南部港口塞瓦斯托波尔市举行独立公投,“96.77%的投票者”支持脱离乌克兰,加入俄罗斯。不过,3月27日,联大“有关乌克兰领土完整问题的决议草案”以100票赞成、11票反对与58票弃权获得通过。以“未经乌克兰核准”为由,认定上述公投结果无效。美国与欧盟国家投了赞成票,中国弃权。

问题来了:独立公投的结果,凭什么在一些情形下被接受,在另一些情形下不被接受?接受是否仅仅取决于公投相关程序的合法性(母国的事前同意与投票过程合规等)?独立公投及其背后的理念民族自决权,其实体理据是否无可辩驳,其政治正确是否不容质疑?

民族自决权与20世纪

在国际政治学界,列宁与威尔逊被并列为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倡导者。这两位在20世纪初先后阐释了各自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他们都不是书斋里的学者,均是20世纪有世界影响力的职业政治家。他们的理解不仅仅具有理念上的意义,更有政策纲领与行动上的意义。在讨论民族自决权时,他们是绕不过的,比探讨谁首先提出民族自决权更重要。

先看列宁。列宁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延伸到了民族问题上:压迫阶级/被压迫阶级→压迫民族/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权的首要问题是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1913年4月,列宁说:俄国社会民主党完全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决权,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可以同俄国分离的权利。1913年6月,他在《民族问题提纲》中说: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

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说:(1)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2)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3)承认一切民族都有分离权;从消除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和任何特殊地位着眼,来评价每一个关于分离的具体问题。(4)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

再看威尔逊。威尔逊主张民族自决权亦基于反殖民主义与反帝国主义,“14点计划”最后一条为“就这些从根本上纠正错误和伸张公理的措施而言,美国自我认同为所有联合一致反对帝国主义者的各国政府及人民亲密的合作者”。1915年1月,他说:每个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政府形式是一项基本原则。1916年5月,他提出:每个民族有权选择生活其中的国家;世界有权免遭源于侵略和对国家与民族权利的蔑视而导致的任何对和平的破坏。1917年1月,他在《没有胜利的和平》演说中,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自由”。

1918年1月8日,威尔逊提出重建一战后世界秩序的纲领“14点计划”:对于奥匈帝国统治下各民族,美国愿见他们的国际地位获得保证和确定,并对其发展自治给予最大程度的自由机会(10点);巴尔干若干国家的相互关系,应按照历史上已经确立了的有关政治归属和民族界限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决定(11点);对现在土耳其人统治下的其他民族,则应保证他们有确实安全的生活,和绝对不受干扰的发展自治的机会(12点)。

可见,列宁与威尔逊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高度一致:每个民族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反殖民主义

理念改变世界。一战后的民族自决主要体现在前奥匈帝国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治下的各民族的独立建国。到二战后就惊人了。1945年,各国在旧金山订立《联合国宪章》,其一条二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在联合国的框架内,高举反殖民主义旗帜,有一百多个亚非拉国家先后独立建国,塑造了与塑造着现存至今的二战后国际秩序。

1960年10月14日,联大通过“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称:(1)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2)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3)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1966年,联大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的第一条内文是一样的: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由此,民族/人民自决权成为“新国际法”的一部分,看起来已成为一种基本原则,甚至一种政治正确。谁敢挑战“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呢?

另一面:N阶独立

这里说明一下。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用词为Nation。联合国文件之“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英文文本为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这里人民(People)是复数。“新国际法”并没有对“人民”有定义。但显然,人民的适用比民族更宽泛,凡适用民族自决权的场合,一定适用人民自决权。

民族与人民面临的同样问题是:不可再分的最小民族/人民单位是什么?很难找到。

举个例子,如果说共同的语言是民族/人民的必要构件,那么历史上,意大利语、法语、罗马尼亚语、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是拉丁语的方言,即使现在,操葡萄牙语的大致能听懂西班牙语,问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些语言从不同的方言上升为不同的语言了?要独立的苏格兰操的也是英语,充其量是英语的一种方言罢了。

如果民族/人民原则上几乎可一级级分下去,就麻烦了。倘若苏格兰真的独立了(一阶独立),那苏格兰支持保留在联合王国内的人在一个地区聚集起来,只要过半是否可以再从苏格兰独立出去(二阶独立)?这个地区支持苏格兰独立的再聚集到一个更小的地方,过半之后再从这个地区独立出去(三阶独立)?如此没完没了。

同样,即使克里米亚从乌克兰独立被国际承认(一阶独立),但考虑到该地区乌克兰族与鞑靼族的占比不小,他们的聚集区是否可以再次独立(二阶独立)?如果不能,那凭什么克里米亚从乌克兰独立就能呢?如果能,又是没完没了。

有N阶独立,要求独立的人群始终可以援引民族/人民自决权。那怎么行呢?

程序反制的努力

有若干应对。(1)认定民族/人民自决是非殖民化时代的事情,这个时代结束后,这个原则就应该停止适用。不过,要独立的人群完全可能认为自己是被殖民统治的、非殖民化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因为自己还没有独立建国呢。例如库尔德人凭啥没有“自己的国家”呢?

(2)用主权与领土完整来对抗民族自决权,不承认现行国家之下的(次级)民族自决。或者说,民族自决权是针对被异族统治的情况,不适用于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情况。问题是,要独立的人群就是认为自己被异族统治着,你的“民族国家”我不要,我要自己的“民族国家”。例如要独立的苏格兰人认为联合王国的统治就是英格兰人的统治。

(3)绕开民族/人民自决权的各种实体麻烦与问题,从程序上予以限制。这是西方国家对民族自决权的主流做法。

讲法语的魁北克多次试图从加拿大独立出去,在1980年代与1990年代先后举行过两次独立公投,其中后一次统派以50.6%的得票险胜独派。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国际法与加拿大法律魁北克无权单方面独立,但当魁北克独立公投结果为明显多数时,加拿大政府将必须与对魁北克政府进行协商。1999年,加拿大国会通过《清晰法案》,规定所有的省与原住民都必须是协商的参与者;如果独立公投违反清晰法案的原则,众议院可以推翻其结果。

本次克里米亚从乌克兰独立,西方国家拒绝承认,搬上台面的理由除了乌克兰主权与领土完整之外,无非是独立公投违反乌克兰法律,也没有得到乌克兰政府的事先允诺,过程缺乏透明度与公正性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理由。那么,是否意味着克里米亚重搞一次与苏格兰公投有同样正当程序的公投,西方国家会承认其结果呢?

公投是直接民主,是民意的直接表达,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以全民公投的方式行使民族自决权,是政治正确中的政治正确吧。

民族:想象的共同体

还是回到民族自决权这个概念本身吧。

其一,民族是什么?民族似乎是一个很客观的概念:共同的血缘、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宗教,共同的历史,共同生活的地域……但这些与其说是民族的定义,毋宁说是构建民族的材料。如果说种族还有肤色差异的表征,那么民族是很难找到类似生理差异的独特表征,从而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更别说找到基因上的差异了。除了共同的血缘之外,其他几个所谓“共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过是社会特征。

其实,民族是想象出来的共同体。人类都是从非洲的那一群猴子进化出来的,是一个物种,不同的种族与民族之间能通婚生育,没有生殖隔绝。但由于生存环境的不一样,发展与文明程度的不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以群体观之,就会出现种种先天与后天的差异。是先有对象,后有差异。有差异,就可以给人群分类。但“类”不能理解为一个人群的“本质”。

举个先天差异的例子。某一些基因在两个群体(民族)中出现的频率即基因频率不一样,但这个差异不能构成两个民族的“本质”。因为基因频率只是个统计概念。如果共同的血缘只能用基因频率来度量,那共同的血缘这个本质就不成立了。某个民族O型血多一些,如何能谈得上共同的血缘呢?

至于那些社会特征的差异,就更有建构性了。不同民族对同一段历史的叙事可以完全不同,汉族有诸葛亮七擒孟获的故事,但在中国云南与缅甸一带有孟获七擒诸葛亮的故事。请别追问谁的叙事是真的。所谓共同的历史,从来指的不是同一段客观的历史,而是从某个民族视角与价值观出发叙述与构建的历史。

民族自决权以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为目标,从字面上看,似乎先有民族后有国家。但实际情形往往是反过来的,是先有国家后有民族。

且以共同的语言来衡量民族的形成。根据张平《民族主义的误区》,法国大革命建立共和国时,全国说法语的人口不到一半;意大利1861年建国的时候,全国只有2.5%的人口说意大利语,这两国标准语的普及都是有现代国家之后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法兰西民族与意大利民族比我们想象的要年轻得多。

只要有差异,在国家强力的构建之下,这个差异就足以造出新的民族。至于某些宗教有撕裂原有民族、创造新的民族之力就更不用说了。有共同语言的一个人群,其中一部分人保有原有的宗教,另一部分人皈依了新的宗教,就成为两个民族,然后互相仇杀。这不是传说,而是见诸1990年代前南内战。

民族的本质,无非是以从差异中提炼出来的类来构建“本质”,令一个人群自我认同,并将自己与别的人群区分开来。这个工作由这个人群的文化与政治精英来进行。

国家:丰厚的生意

其二,民族自决权是何种权利?我们所理解的权利当然是个体化的,个人有生命、自由与财产等权利,即使公司的经营权利,亦可以还原为股东个人的财产权利。民族自决权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权利,是一种所谓“集体权利”,不可还原为个人权利。从命名上看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刻意模仿。仿照个人自由,有所谓“民族自由”,但个人自由是“强制之不存在”,民族自由却指的是排除外族统治、由本族来统治,但谁来统治真的关乎自由吗?

民族自决权,表面上的定义是一个民族建立民族国家的集体权利,但其实热衷于构建民族这个想象的共同体的是这个人群的文化与政治精英,热衷于本民族的独立建国的亦是这些人,一旦独立建国成功,这些人就成了民族英雄、开国元勋与国父了,收获尊崇的声誉。什么生意有这个回报高?

而且,国家是地球上最利益丰厚、最旱涝保收的生意:可以征税,可以印钞,可以设置审批与管制创造租金……无本万利。独立建国之后,就掌管一个国家了,比辛辛苦苦打造一个企业牛气多了。

不难看出,民族自决权与个人权利有内在的张力。“我们是一个民族,所以要在共同生活的地域上建立国家。”问题是,有什么依据说这个地域排他性、专属性地属于你们这个民族所有?不能以本民族人口占比多寡来确定一个地域的排他性与专属性,哪怕现在是100%本民族人口生活着也不行,因为在迁徙自由/经济自由的框架之下,别人随时是可以迁入的。个人可以拥有一个地域某块土地的产权,但一个民族只要不是集体拥有一个地域的产权,就谈不上对这个地域的排他性权利。

再则,一块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确立某个民族的排他性权利?根据谁最先来?根据谁现在占着?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认一个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认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体权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镇/地方自治,才是与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最后,做一个预测,如果苏格兰独立公投这次没有过关,那么英国事后必定会从程序上抬高独立公投的门槛。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史哲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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