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中国在南海的南沙群岛美济礁上的建设。
中国本周颁布了一项全面的国家安全法之后,一位官员表示,这项措施旨在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习近平主席曾多次在中外国际会议中使用这个词。
近年来,外国官员和学者一直致力于理解中国领导人对于这一概念不断演变的定义,以及这一概念对于制定对华政策的意义。传统来讲,核心利益指的是那些几乎没有谈判的余地的关键事项。
在国家安全法中,这个词的定义更加清晰了。它所指的是中国领导人眼中的三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权利:保持政治体制,维护中国共产党不可置疑的统治地位;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经济发展。
这代表着中国认为不可谈判的问题的范围扩大了。直至最近几年,“核心利益”一直被理解为仅指台湾、西藏和新疆——中国一直称为内部事务的具体的主权问题。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外交和军事的实力已经足以让中国重新定义这一词汇。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式上的立法机构——副主任郑淑娜,在星期三的新闻发布会上为这一词语做出了明确定义,并把国家安全法和维护这些利益联系了起来。
“我们的国家安全法旨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以及其他的重大利益,”郑淑娜说。“为了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中国已经多次表示,我们坚持和平的发展道路,但绝不会放弃我们的正当利益,绝不会牺牲国家的核心利益。”
她指出,这一词语是“国家安全法的第二条中的声明”,同时也指“政治体制,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和民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其他重要利益”。
郑淑娜现在可能会说,“核心利益”的定义十分清晰。但过去有五年的时间,这一词语一直是含糊不清的。
中国对该词语的最初定义是显而易见的。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的分析师迈克尔·史文(Michael D. Swaine)在2010年发表的论文指出,自2004年左右,中国的官员、学者和官方新闻机构开始越来越频繁地用这一词语来指代主权问题。最初该词语被运用于台湾问题——北京希望纳入共产党统治的一个自治岛屿。但是到了2006年左右,该词语的官方使用开始涵盖中国西部的西藏和新疆。
这一用法一直延续到2009年7月。当时中国的最高外交政策官员戴秉国在一年一度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一次会议上将该词语的涵义扩充。2011年,中国一项政策文件正式出台。其中对于该词语的定义与郑淑娜星期三强调的定义相同,就是她说的被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确立了的定义,虽然新法没有明确使用这个词。
2009年以来,外国官员一直向中外官员询问,“核心利益”是否仍然仅指台湾、西藏和新疆,或者是否随着戴秉国和其他中国官员越来越频繁的使用而涉及了更大、更全面的问题。
2010年,中外官员和学者开始讨论,中国南海是否属于核心利益问题。根据戴秉权阐述和郑淑娜的重申,在全新定义下,该词的确包含南海以及任何其他的主权问题(例如印度的阿鲁纳恰尔邦,以及中国东海的岛屿——日本称其为尖阁诸岛[Senkaku],中国称其为钓鱼岛)。
四位中美经济和安全审查委员会(United State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的研究人员曾在2013年发表论文,讨论中国对该词语日益广泛的适用。该问题的讨论是在美国国会的监督之下进行的。他们曾写道:“对核心利益的广泛阐述为中国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一种灵活性,可以在问题突显时对其加以强调——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台湾、西藏和新疆。”
转载请注明:北纬40° » 《国家安全法》定义的中国核心利益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