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 李伟 发自北京 由于3名中国公民日前在马里遇害的事件,保卫海外中国公民与中资企业安全的问题更加格外受到关注。一些学者提出,随着中国不断拓展海外利益,出现在世界各地的中国企业、中国公民越来越多,相应面临的安全风险随之增加,因此中国也需要有自己的“黑水公司”,从而增强对海外利益的保护。
事实上,中国民营安保公司“出海”已有些年头(详见第9版)。虽然相较于西方私营安保公司,中国民营安保“走出去”较晚,在海外的发展也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在我看来,中国并不需要照搬“黑水公司”模式。中国不同于美国,中国民间安保公司要想发展壮大,需要走出自己的路。
目前,中国民营安保公司“走出去”,在不同国家面临不同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他国安保公司的准入条件是不同的,大致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不同意外国安保公司进入;一种是允许外国安保公司与当地安保公司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运营;还有一种是允许外来的安保公司单独运营。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面临的安全风险不同,当地本身的安保公司水平亦参差不齐,所以中国民营安保公司以何种形式在海外“落地”,还需具体情况具体研究,没有统一的范式和标准。
不过无论以哪种形式,“走出去”都意味着入乡随俗,中国民营安保公司都必须重视与东道国的合作。而建立这种合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对民营安保业发展的法律衔接。
各国对外国人从事安保行业的法律规范尽管不同,但至少说明,中国民营安保公司出国出境后,其实都是有法可依的。然而,中国国内对这些民营安保公司“走出去”还缺乏相关法律,即中国还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规定民营安保公司在海外的行为权限范围,比如如何使用、在何种条件下使用驻在国的武器。
中外法律为什么需要有衔接呢?简单举例来看,如果一个民营安保公司在一个国家获得了独资或者合资的海外业务,那么就可能获取了能够使用枪支的许可。获取枪支无非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从当地获取;另一种是从国内获取。前者需要遵循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后者就需要国内法律有相关规定。
如果没有法律支持,这会给民营安保公司的海外发展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内安保业的行为规范——事实上,现在国内安保业也没有法律授权,更没有规范可循。
中国民营安保公司“走出去”已然是大势所趋,除了立法要尽快跟上外,也需厘清民营安保公司的作用和角色。安保公司能保护的利益仅仅是海外利益的一部分,大家不能寄望于个人旅游、留学等活动都由安保公司保驾护航。更何况民营安保公司并非万能,当年美国在阿富汗、伊拉克的政府机构和企业都聘请了美国国内的安保公司,但即使在完全独资的“黑水公司”的保护下,美国在当地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安全威胁依然存在,由此带来的人员伤亡也依然存在。所以,符合国外相关规定的中国民营安保公司只能为中国公民、中资企业减少和降低灾难的风险,但要想完全避免危险是不可能的。
与此同时,面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大家不应单纯地认为所有安全风险都应由中方承担。正如“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在此基础上对安全风险的承担,既要由中方承担一部分,也要由驻在国承担一部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中国民营安保公司“出海”,需要重视与驻在国维护安全稳定力量的结合。(作者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怖研究中心主任)(本报记者 邓媛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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