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南海“鸿门宴”:时间已经不在中国一边

军事 sean 12881℃ 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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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美国再次派遣军舰驶入南海中国控制岛礁12海里范围内。如何看待这个事件?中国下一步如何应对南海问题?笔者的研究体会是:这是奥巴马政府整个南海方略的一部分,旨在迫使中国清晰化南海主张,以尽量(如果不是彻底)解决美国海军在南海的航行自由问题,但美军并不想在南海打一仗。南海问题的时间未必在中国一边,在国际法框架内清晰化自己的主张,更符合中国的整体长远利益。

如果说2012年的黄岩岛争端,只是促使美国支持菲律宾提起仲裁,2014年的“981事件”则促使美国下决心调整南海应对:不再满足于当“导演”,而是在加大幕后协调力度的同时,直接介入南海争端。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公开批评中国、支持东盟声索国;支持东盟(作为整体)、盟友(七国集团、日本、澳大利亚)、区域外大国(印度、欧盟)在南海问题上发声乃至采取相应行动。美国的做法是,通过双边外交途径施压中国未果后,转而高调实施频繁的航行自由行动(FONOPs),以清晰化中国在南海海域管辖权的范围。

于是,我们看到2014年香格里拉对话会上中美之间的唇枪舌剑,美国国会与政府官员的一系列动作,东盟发表外长声明(2014年)与主席声明(2015年),七国集团在南海问题上首次表态(2015年),日本与澳大利亚纷纷增加对东盟声索国的实际支持,印度与美国的联合声明中也声称“南海的航行自由和海上安全必须得到保护”(2015年)。

而需要获得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clearance)的航行自由宣示行动( Operational Assertion),更成为美国海军验证其在南海声索国(主要是中国)专属经济区与领海内自由航行权的主要工具。于是,有了2015年5月CNN记者的高调“飞越之旅”,10月份“拉森号”驱逐舰的“和平通过”(美方的用词是peaceful transit),12月B-52轰炸机的“误入”,直至2016年1月底“柯蒂斯号”驱逐舰的“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

美军行为:动机与国际法分析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美军采取的是“每次往前拱一点”的策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12海里领海内无害通行权,仅适用于舰船而不包括飞机。于是,P-8A反潜巡逻机在距离渚碧礁、永暑礁12海里外的空中进行飞越。国际法实践倾向于认为,低潮高地没有12海里领海但可以有500米安全区。于是,“拉森号”选择了渚碧礁周围12海里内与500米之间的海域进行“通过”。美国声称自己是在国际水域采取上述行动。B-52飞越时距离华阳礁才2海里,实在没法从国际法上解释,于是辩称是天气不好导致的“误入”。中国法律要求外国军用船舶进入领海须经批准,美国军舰也一直按照中国法律要求行事。可这次军舰在中建岛(并非低潮高地)附近12海里内通过之后,五角大楼发言人戴维斯的反应是:坦率承认没有事先通知任何一方,但这符合国际法以及美国的常规程序,还认为这一行动挑战了中国、台湾和越南在这一区域限制航行权利和自由的意图。另一位国防部发言人乌尔班的表述则是“美国将在国际法允许的任何地方进行飞越、航行或执行行动”。

美国在西沙中建岛的行动,被一些中国学者解读为“挑战中国对中建岛的主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美国一直表示对南海岛礁归属不持立场,这是有经验霸主的必然选择。对美国来说,重要的不是岛礁归属而是自由航行权。

美国此次宣示行动至少有三个目的:第一,继炒作南沙争端后,把国际社会的视线转向“西沙问题”,如海域划界、西沙是否属于群岛、西沙群岛能否划领海基线、中国用直线基线法画出的西沙领海基线是否有效,等等;第二,对马英九1月28日不顾美国劝阻视察太平岛之举,发出一个微弱的警示,不排除下一步在台湾控制的东沙岛附近实施航行自由行动(美国对一些盟国也采取过此类行动);第三,以西沙为突破口,迫使中国像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那样,取消对无害通行权的预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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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预设美军不想打呀?
    匿名2016-02-19 16: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