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国家利益研究范式中,安全与经济利益是在一个层次上的。尽管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对这两个利益的偏重有所不同(见本书樊吉社研究员的文章),这两个利益的层级是相同的。这一点在中国独有的“综合国力”理论中体现得非常清楚。在所有的中国学者对综合国力的定量分析中,经济与军事都处于同一层级;所不同的是,不同学者对经济与军事给出的权重有所不同。在中国国内的政策辩论中,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也在同一个层级,不过在一些历史时期,经济利益得到更多的重视。
在美国,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不在一个层级。尽管实际上一些人会对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进行权衡,甚至更偏重经济利益,但在公开辩论中,没有人会将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放在一个层级上进行比较。例如,在出口管制、制裁这类经济与安全关联的问题上,美国安全问题专家极少会说,为了经济利益而放松管制与制裁。即使放松制裁和管制,其理由必然是安全领域的,例如,来自被制裁方的威胁下降,或者制裁作用不大。只有一种情况,安全需求会让步,那就是经济上的代价根本不可承受(unaffordable)。
在中国,在安全与经济关联的问题(如军备发展、制裁等)的辩论中,安全需求让位于经济发展是非常正常的理由,尽管不总是占上风。因此,在核武器发展、核不扩散制裁等领域,中国的思路往往不容易得到美国学者的理解。
二 核心概念:威慑与强制
在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威慑(deterrence)是核战略中最为核心的概念,甚至也是常规军事领域的重要概念。长期困扰中美两国核专家的一个问题是,双方对核威慑的褒贬经常不一样。美国学者一般认为核威慑是恰当的,而中国学者往往认为核威慑具有较强的威胁性(见本书徐纬地大校的文章)。这说明一个问题,中美双方对核威慑含义的理解常常是不一样的。
按照美国学术界的定义,威慑(deterrence)属于一种强制性(coercive)的行为,其含义是通过威胁要采用惩罚手段,迫使对手放弃它想做的事情;另外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是驱使,其含义是威胁采用惩罚手段,迫使对手做它不想做的事情,托马斯·谢林(Thomas C. Scheling)将其称为“compellence”之所以将这两种强制性的行为分开,其原因在于,二者成功的机会差别很大。在相同的惩罚手段下,驱使对手去做一件它不想做的事情比迫使它放弃一件事情更加困难。
区分威慑和驱使的基本方法是:一个强制性的行为是否试图改变现状。威慑是迫使对手放弃一个行动,结果是维持现状;驱使是强迫对手采取一个行动,结果是改变现状。核威慑就是用核武器作为惩罚手段,迫使对手维持现状;核驱使就是用核武器作为惩罚手段,迫使对手改变现状。
上述的定义十分适合描述孤立的、大型的国际冲突,例如,突然爆发的核战争。当一个国家试图发动突然的核攻击的时候,这种核攻击就是一种改变现状的行为。其对手用核报复来慑止核攻击的则是维持现状,因此,后者属于核威慑。如果一个国家以核打击作为惩罚手段,迫使对手让出大片领土,这就是核驱使。美国学者的总体看法是,核威慑和核驱使是可以区分的;与核驱使比较,核威慑更具有正当性。因此,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乐于将自己的核政策称作核威慑。
问题是,国际社会中常常出现的是小型冲突,一些大型冲突也往往是从小型冲突升级而来。在小型冲突中,判断谁首先改变现状是非常困难的。有些领土争端、地区性摩擦持续几十年甚至更久,追溯谁首先改变现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威慑和驱使就十分困难了。如果一个国家试图在这种情形下发挥核武器的作用,就很难说这时核武器的作用是驱使还是威慑。我们可以来看一个两步升级的例子,以理解为什么有时候核威慑和核驱使难以区分。第一步,一个国家使用常规武器侵占了对手的领土。第二步,对手准备发起常规反击,夺回被侵占的领土。占领了对手领土的国家这时威胁使用核武器,试图慑止对手的常规反击。如果我们只看第二步,会认为这个国家在实施核威慑,因为其目的是维持占领这样一种状态。如果我们把第一步和第二步结合起来看,则这个国家在进行核驱使,迫使对手接受领土被占领。
上述分析表明,在小型冲突和逐步升级的冲突中,判断谁首先改变现状是非常困难的。中国学者用关联的眼光,重视冲突的升级现象,因此,认为核威慑和核驱使常常是难以区分的。因此,中国学者往往不着意区分核威慑和核驱使。中国学者使用核威慑这个词语的时候,往往包含了核驱使的含义在里面,相当于美国学者使用的nuclear coercion(核强制)。
中国学者常常批评核威慑,其实是在批评核强制中的驱使成分。核威慑与核驱使难以区分,其主要原因在于冲突升级中难以找到首先改变现状的一方。如果核武器的作用仅仅限定在大规模冲突中,如用于慑止核打击和毁灭性的常规打击,那么,就能够实质性地排除掉核驱使的作用。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政府声明会批评“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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