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邦新命:中华民国的边疆自治实践
近代的转型,从民族到国家
古代中国王朝对帝力所不及的边缘地区实行羁縻、分封、分治等政治措施,从性质上看,都是间接统治。这一点使得非汉人群体长期享有实质的自治。从1870年代开始到1930年代末期,清朝与其共和继承者启动易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的进程,辅以同化政策,实质上开始动摇非汉人传统的自治模式。
从双核帝国到中华王朝,再到中华民族国家的转型过程中,包含着传统中国因应西方威胁的民族主义化过程。同样,面对西方势力的介入和传统中国的转型,生活在传统中国领域内,或者在清朝双核帝国体制内扮演重要角色的非汉人群体,也开始以民族主义作为因应时局的武器。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非汉人群体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寻求确认自己的身份。可以说,不论是狭隘的汉民族主义还是包容性的中华民族主义,其成长皆同步伴随非汉人群体民族主义的成长。在不同非汉人群体的民族主义之中,其终极诉求,固然包含如蒙、藏与新疆的突厥语穆斯林那样,追求独立、建立本民族之民族国家的例子;也包含更早整合到中华帝国秩序中,在近代几乎是无异议地接受了“中国人”国族身份的东南与西南山地农耕群体(苗、等),追求与汉人以及满、蒙、回(突厥语穆斯林)、藏等“五族”的政治平等,因为后四者在标榜“五族共和”的新的民族/主权国家中取得了与前者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相应的政治、文化权利。
非汉人群体民族运动中的分离主义倾向,受到有意肢解中国的列强的支持。这一现象,引发正在接受西方“国家主权”观念的清朝和其共和继承者的强烈警觉。共和中国建立后制订的历次宪法,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等,屡次以列举的方式确立领土范围,其中皆包括中国各行省与尚未行省化的蒙古及西藏。作为居统治地位的强势一方,朝廷和后来的中央政府运用政治、军事、经济和法律等一切可能的手段压制离心倾向,在相当程度上阻绝了非汉人群体的政治自决之路。
面对从清末到1920年代末期,中央政府在内蒙古及藏语区东部以行省化为目标的双重行政设置,以及随之而来难以阻挡的汉人移民和农业开发,蒙、藏等族精英退求其次,转而从“五族共和”的口号中找寻对策,标举“民族自治”,试图寻求在中国体制内最大限度地保障本族群的利益。中央政府则担忧“民族自治”将弱化权力核心的控制力,甚至可能成为分离的前奏,因而在不得不承认非汉人群体平等权益的同时,尽力回避非汉人群体“民族自治”的诉求。出身汉民族主义革命派的中国国民党,一方面强化以同化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论述,另一方面,以中国“地方自治”的普遍问题混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质,借以化解“民族自治”诉求的冲击效应。蒋介石的“中华民族宗族论”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边疆自治实践即是这一诉求的具体呈现。
中华民族宗族论的前奏
19世纪末期,一部分汉人知识分子在“亡国灭种”的危机感之下,将中国的危机归咎于落后的“异族”统治。这种认知,在20世纪初发展成为“革命派”排满、“驱除鞑虏”的汉民族主义诉求。与革命派的主张相对,立宪派改良主义者与无政府主义者等主张容纳包括满人在内的非汉族群,共组一个国族——“中华民族”。经由论辩,革命派与立宪派双方都调整了各自的观点;革命派最终有条件地接受“中华民族”的观念。
从清末到抗战前夕,有关“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内涵源流的论述,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与三个方向。第一阶段,从清末到民国肇建前夕,以立宪派的主张为代表的“从多元到一体”论是该时期的主流;第二阶段,从民国初年到第二次中日战争前夕,以孙中山的主张为代表的“同化主义”是这一期的主流;第三阶段,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威胁,学界和政界兴起“同源论”,蒋介石的“中华民族宗族论”是这一论述的极端形式。
转载请注明:北纬40° » 旧邦新命:中华民国的边疆自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