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一份伪造的中苏“秘密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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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协定

最近一段时间,互联网上盛传一个“历史文件”,即所谓1950年2月12日中国和苏联签订的“特别协定”(或称“秘密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给苏联;中国同意将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中国将向苏联提供“华工一千万人”;中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中国同意在“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等等,共计19条。该文件没有标明出处。

有不少朋友来信来电询问,此事是否属实。可能肯定地说,这个文件是伪造的。笔者研究中苏关系20余年,对1950年中苏签约的过程和内容也有专门考察,不仅发表过论文、专著,还编辑过相关的俄国解密档案。有兴趣者可以找来阅读。不过,作为学者,笔者也有责任满足网友的要求,在互联网发表一篇短文,以澄清历史真相。

众所周知,1945年8月中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有效期30年),其涉及损害中国主权和利益的主要内容包括:中长铁路由中国与苏联共同所有和共同经营;大连港一半的工事及设备无偿组给苏联并由苏联任命港口主任;旅顺口作为军事基地由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市主要行政人员的任免须征得苏方同意;中国同意在外蒙古实行公民投票后承认其独立。

1949年12月毛泽东到莫斯科后,提出废除1945年的中苏条约,重签新约。斯大林一开始严词拒绝,后被迫同意。毛泽东随即让周恩来到莫斯科来与苏联谈判并签约。斯大林同意签订新条约后,即组织了一个条约起草委员会。当周恩来到达莫斯科时,苏联已经准备好了12个条约、协定、议定书的文本草案,并得到联共(布)中央的批准(1950年1月22日),这些文件包括: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苏中关于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苏中关于苏联向中国提供贷款的协定、关于成立苏中航运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石油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苏中易货和支付的议定书、关于苏联与新疆贸易的议定书、关于苏联专家的费用支付条件的协议、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机构和苏中合营股份公司共同管理的满洲和辽东半岛地区内不动产的决议、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苏联专家和教师组到中国工作的决议。然而,换汤不换药。与1945年的协定相比,关于中长铁路问题,不仅保留了原来的30年有效期,而且其修改部分除领导职务采取轮换制以外,其他如资产确定、免征海关税和货运税、缴纳铁路营业税等规定都是更有利于保障苏联利益的。关于旅顺口和大连问题,除规定苏联驻军应从1950年开始撤退,并在条约生效后2-3年内撤退完毕外,其余一切照旧,要等到对日和约签订后再行审议。特别是在同一天的会谈中,当毛泽东表示中国并没有具体拟定条约草案,并担心修改旅顺口的协定后,会给苏联带来不良后果是,斯大林又提出苏军驻在旅顺口“将有利于苏联和中国的民主事业”,并问毛泽东可否“宣布在签订对日和约以前旅顺口条约依然有效”。对此,毛泽东犹豫了一下,表示同意。

随后,周恩来与米高扬进行谈判。关于苏联起草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本身,中方没有提出异议,只做了个别文字修改。但是,在涉及中国主权和利益的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的问题上,中方最后推翻了苏联的原定方案,周恩来于1月26日提交了一个《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的草案。针对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中本来已经确定的苏军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撤出旅顺口的原则,中方草案增加了补充条件: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阻碍了对日和约的签订,而本协定生效已超过三年期限且未再缔结相应的条约,则苏军将立即撤出旅顺口地区”。最要害的问题是中方提出了苏方草案完全未曾想到的问题,这主要是:第一,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第三,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立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从苏方对中方草案的几个修改文本看,斯大林对中方的草案十分愤怒,但两天后,苏联还是被迫做出了让步。1月28日苏方提交的修改文本,基本同意了中方的意见,只是在议定书中增加了三条:对于苏联运入、调出旅顺口的物资和原料免征一切税收;上述物资和原料免受中国海关检查;苏联军队和军用物资可以沿中长铁路自由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经过一番争论,中方接受了苏方增加的内容。2月5日,毛泽东将上述文件发回国内,要求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进行讨论并通过。

2月10日,莫洛托夫又交给中方一个新的协定草案,其中规定: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第二天,周恩来告诉苏方,毛泽东同意这个协定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几处不大的修改,并将其名称定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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