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的美国,似乎注定了是不平静的:理查德·尼克松在那一年因“水门事件”,不光彩地辞职;美国军队继续深陷越南战争的泥潭难以自拔,甚至越来越走近了那个灾难性的结局;而此时的美国大学校园,在很多教授看来,也正从学问的殿堂,堕落成了疯人院……正当美国社会处于危机之中时,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历史学家、当代保守主义思想领袖拉塞尔·柯克出版了《美国秩序的根基》这部如今看来堪称经典的著作。作者自陈,他写作此书的目的之一便是,“帮助公众和大学生重新认识美国的道德和社会秩序”。
作为截至当时为止的半个世纪以来,世界上最强大和繁荣的国家,美国一直是众多思想家、历史学家和评论家探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让这个曾经的殖民地保持了如此长久的活力、自由与繁荣?读过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人或许会说,是美国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优势和独特的民情;有的人则认为,是特殊的发展机遇成就了这个国家;还有人会从民族构成的角度,分析移民传统给美国发展带来的巨大推动力。而在拉塞尔·柯克看来,美国强盛繁荣的主因,必须从这个国家的精神传统中去寻找,这种传统,就是“有秩序的自由观”。而这种“有秩序的自由观”的源泉,正是美国人的基督教信仰。有秩序的自由观,派生出了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安排,而这样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美国经济、社会和个人活力的保障。
作为“永恒之物”的秩序
在拉塞尔·柯克看来,人类社会如果要保持正常运行,就必须满足一些源自人性深处的最基本的需求,而对“秩序”的追求,正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渴望之一。在这里,柯克甚至引用了西蒙娜·薇依的一句话来强调秩序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意义:“秩序是人类的第一需要”。
那么,究竟何为“秩序”?或许可以从它的反面,即“失序”,来看看我们能收获什么。可以想见,如果一个社会处于总体性的失序状态,那么很多社会成员将消失;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中的大多数都处于精神上的失序状态,那么共同体的内在和外在秩序,大概也就无从谈起——即使有那么一点残存的秩序,也并不能长久维系下去。
总之,如今的读者,一谈起“秩序”,首先想到的大概就是“社会控制”这类带有贬义的词,而在柯克看来,这个词更多意味着一种系统的和谐机制,既可以指向个人品格,也可以用来描述共同体的存在状态。在这里,将“秩序”改为“有序”,或许会更为合适。一个有着基本的公民社会秩序的社会,正是作者眼中美国社会的典型模样。
作者认为,在秩序、正义和自由这三种良善社会的必要价值之中,秩序是居于首位的。理由很简单:只有在合理的社会秩序中,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此外,秩序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法律,能帮助我们免于无限度的自由所必然带来的暴力的侵袭。
作者如此看重秩序,大概还与他目睹过20世纪的悲惨历史不无关系。 “在过去的五十年里,许多国家的主心骨都失灵了。不过,一旦革命或战争摧毁掉某一既定的秩序之后,民众便发现,为了能够生存下来,重新寻找秩序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旦他们终结了一种旧秩序,革命者会进而命令构建一个新秩序——通常,新秩序比他们推翻的旧秩序还要恶劣。”
作者认为的“美国秩序的根源”,就是一种从耶路撒冷、雅典、罗马和伦敦成长起来的秩序的延续。或者说,美国秩序的根源,正是强大无比的西方文明传统,它的锚牢牢地定在了《旧约》中的先知时代,经过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和宗教改革,再到近现代。所以塑造美国秩序的,既有耶路撒冷的信仰和伦理,雅典的理性与荣耀,又有罗马的美德和力量,还有伦敦这座近代城市代表的法律与市场……最终,这一切都融汇到了由新教传统肇始的美国秩序之中,让这个国度至今仍在散发出强大的感召力。
来自耶路撒冷的圣约观念
提起美国人的宗教传统,不得不从基督教的源头耶路撒冷说起。众所周知,北美大陆最早的白人定居者在“五月花号”上的约定,是美国社会的开端。正是这份约定,让美国社会自始就拥有了极为强大的遵守契约的传统。而这样的契约精神,其实是早就植根于这群先驱者的头脑里,其来源就是基督教传统以及它的前身——犹太教的“摩西五经”。西奈山上启示给摩西的道德诫命,对北美定居者的启示是,圣约不可违。
早在1630年,当欧洲清教徒向新世界移民的过程中,极富领导才干的平信徒约翰·温斯洛普就曾对着满满一船的信徒讲道,提醒人们,自己与上帝所立的圣约:“我们必须以彼此为乐,把别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休戚与共,甘苦同尝,事事顾及我们当下的使命和命运共同体,将我们团体的每个人视作同一个躯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有不少人在马萨诸塞登陆后不久就违背了这些原则,但毕竟从理念上讲,大家都认同这些原则,它也成了共同体的基本准则,成了构成美国秩序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种秩序观也让美国人认识到,单就个体而言,人注定是脆弱和不完美的,人的失败也正是人罪性的体现。但也因此,人才具有了无法推卸的道德责任——对他人的责任。正是这一点,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如果否认了人的道德责任,就等于否认了人的本性。
所以,即便到如今这个时代,多数美国人对法律仍持有一种视之为神圣的观念。而美国人这种对法律神圣性的理解,在柯克看来,多半是继承自以色列,而不是罗马。事实上,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中,很多人是律师出身,他们把法律视作实现上帝所要求于人的正义的手段。而这些建国之父们,对于人的罪性的认识,以及需要用法律去约束每个人的意志和欲望的信念,又是如此根深蒂固,乃至于连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理性主义者都宣称,在有关政治权力的问题上,人们一定不要相信人的所谓良善,而是要“用宪法的铁链将他绑起来”。
同时,因为《旧约》的核心主题是“从奴役和压迫中得自由”,所以不少学者和评论者都认为,是以色列的遗产滋养了美国的自由。如果说,巴别塔故事警告人不要企图成为上帝,那么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则让人们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的必死性,并且知道不能承认那不可能存在的地上乌托邦。《旧约》所宣扬的观念,既是对人间偶像崇拜的反省,又为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生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也正是因为这种观念的熏陶,造就了美国人身上浓烈的现实主义色彩,让他们不沉迷于令无数欧洲人着迷的空想,而是脚踏实地,为自己和家庭的美好生活而奋斗,因此才有了迄今长达一个多世纪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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