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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孤军”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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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市场对IPO注册制的预期越来越高,但是实际上证监会报送的改革方案还未最终定稿。

财新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期再次向国务院上报了一稿注册制改革方案,其核心仍然是将发行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只负责证券注册和对交易所审核行为的监管,不再具体干预。另一方面,由于《证券法》总体修订工作争议较大、进展晚于预期,证监会正在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修改注册制改革必要的若干法条,从而加快改革进程。

沪深两大股票交易所在其职权范围内,均已落实注册制改革的相关筹备工作。上交所方面将由目前的公司监管二部承担再融资和IPO的审核,而深交所相关筹备组则由一位总经理助理牵头。交易所曾有预期,今年5月后将现有排队中的拟IPO企业全部交由其审核,但目前来看具体的时点仍有很大变数。

除了“新老划断”的时点,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去留也有待明确。按注册制的内在要求,现有发审会制度已不合时宜,取消发审会是《证券法》需修改的内容。另外,两大交易所目前也未就取代发审会的机制和安排做具体的筹备。

接近修法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已有共识,为了完成今年内推出注册制改革的“政治任务”,对《证券法》先作最低限度的修改,在立法程序上是可能的;但这样做必然会在许多技术细节上留下缺漏,在制度上也缺乏退市机制、侵权追责的保驾护航,因而只是务实的做法,不可能尽善尽美。

两家交易所人士最关心的是注册制实施之后的资源分配。目前证监会发行部门一方面掌握审核权力,另一方面也在两家交易所之间均衡分配上市资源。今后行政安排的机制一旦打破,会不会出现交易所“无底线竞争”的问题?

注册制“牛鼻子”

在1月15日召开的证券系统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针对注册制改革谈了三点:一是在证监会层面的实施方案中梳理和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对操作性问题作出具体安排;二是与其他部委加强沟通,落实改革需要的配套措施;三是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注册制改革是肖钢履新证监会主席以来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被他称为各项改革的“牛鼻子”。证监会曾希望在2014年底前推出注册制改革实施方案,却未料《证券法》修订的进展不如预期。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初次审议未能如期上会,从而影响到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三读”修法程序。未能上会的原因可能是需要修订的内容过多,出现结构性的问题,需要重新审慎评估。

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

为了尽早落实注册制改革,一个变通的办法是在《证券法》系统修订完成之前,先对关系到证券发行的部分条款做最低限度的修改。

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于2014年底公开表示,“《证券法》修改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前提,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对《证券法》的修改工作。通过对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调整,明确厘定注册主体、注册要求以及注册程序等安排,特别是要从法律上清楚界定信披的要求和不同主体信披的职责边界,严格落实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同时,要丰富和强化监管机关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位参与《证券法》修订意见征询的学者对财新记者说,《证券法》不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可进行修改,不需要全国人大通过;只要结构上的联动性不强,不牵扯到其他部分,部分条款的修改是可行的。一个简单的做法是把与发行相关表述中的“核准”替换为“注册”,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换成“证券交易所”;但这也仅仅是一个简单化的理解,具体的修改仍然要小心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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