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型国家”理论恰好强调:“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国家干预”不是依赖国有企业,更不是依赖计划经济。2005年,按照购买力平价法,中国的人均GDP占美国的11.4%;大约相当于韩美之间对比1970年的水平。
如今的中国,从上到下都在谈“中国特色”、“中国模式”、“中国道路”。可事实上,中国只是“发展型国家”俱乐部的一员,甚至也不是最成功的一员。这不仅是无知的表现,而且也是可怕的骄傲。
如果我们不能从“发展型国家”的角度来理解中国业已取得成就和目前面临的困难,中国的现代化或者说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确实有可能因为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夭折。
何谓“发展型国家”?
“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由美国中国问题和日本问题专家查默斯·约翰逊(Charlmers Johnson, 1931-2010)在他1982年的名著《通产省和日本奇迹》提出。
不过,“发展型国家”的知识脉络至少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费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的《政治经济学的国家体系》(1841)和亚历山大*格申克龙(Alexander Gerschenkron,1904-1978)的《历史视野中的经济落后》(1962),甚至美国著名的开国元勋之一Alexander Hamilton(汉密尔顿,1755-1804)在《联邦党人文集》(1787-1788)中所阐述的某些观点。
《通产省和日本奇迹》出版后,对整个学界和政策界产生了极大影响。欧洲对“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视部分源于重新发现李斯特的“国家体系”,以及查默斯·约翰逊对日本产业政策的推崇。美国克林顿第一届政府的“经济顾问委员会(CEA)”主席劳拉·泰森(Laura Tyson)就是“产业政策”和“战略贸易”的忠实信奉者,并且警告美国如果学习日本,制定战略产业的政策,就将在新的产业竞争中失败。直到今天,“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依旧是比较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话题,每隔几年就会有重要的作品出版。
时空中的“发展型国家”
“发展型国家”都是后发国家,而且通常都遭受过先发国家的欺凌甚至侵略的国家。这些国家通常会有特别强烈的“赶超”情结。
世界上最开始的几个“发展型国家”出现在欧洲,其中最典型的是面对英国屡战屡败的法国(1700之后),在拿破仑的大军面前显得不堪一击的普鲁士(1806)。尽管法国最后发生了1789的“法国大革命”,但是法国的科技和工业的赶超基本是成功的。普鲁士可能更为成功:普鲁士用了大约一个世纪(1800-1890)的世纪便成功赶超英国,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工业化国家,在当时的世界仅次于美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日本是欧洲大陆之外的第一个比较成功的“发展型国家”。自明治维新起,日本就是普鲁士的积极效仿者。比如,日本明治宪法的起草过程几乎全程都有就普鲁士宪法专家参与,而日本的产业政策在二战之前就有许多地方是模仿普鲁士。但是,真正让日本成为约翰逊笔下的典型意义上的“发展型国家”无疑是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奇迹”,尽管日本在二战后的产业政策制定和二战前是一脉相承的。
继日本之后,第二批“发展型国家(地区)”都集中在东亚,是“亚洲四小龙”、“四小虎”中的主要成员,包括中国的台湾地区(1954年开始)、韩国(1962开始)、新加坡,以及后来的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
显然,中国在1840之后是有机会成为欧洲大陆之外的第一个“发展型国家”的。但是,清廷从上到下都试图守着传统而搞点“洋务运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因而不可能彻底再造中国。再加上清朝的国家能力日渐萎缩,即便有心也无力。中国成为“发展型国家”的必要条件一直到1911-1927年的中国革命之后才逐渐开始具备。
“发展型国家”的基本要义
按照约翰逊的阐述,“发展型国家”的必要条件大致有两个。首先是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而这样的国家通常由革命或者半革命造就。其次是这个国家是一个从上到下都基本相信现代化的国家。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后一个条件常常被人忽视。但事实上是,确实有一些国家(比如中东地区的某些穆斯林国家)的核心问题之一恰恰是,它们的许多精英和平民并不相信现代化,而是将现代化视为“西方的精神污染”,因此想通过回归传统来抵御现代化。
但是,具备以上的两个必要条件仍旧是不够的。一个比较成功的发展型国家还需要具备以下几点(这几点加起来大致构成一个“充分条件”)。
1.“发展型国家”不是,也不能是计划经济,有经济发展计划不等于计划经济。事实上,“发展型国家”的全称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型国家”。因此,“发展型国家”强调的是后发国家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基本体系下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是计划经济。国家干预(制定经济计划或产业政策)不等于计划经济,也不等于完全依赖国有企业。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的之所以不成功的核心原因正是因为他们都消灭了市场经济。
2.“发展型国家”强调国家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角色之一。特别是对于后发国家,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认定国家越少干预越好就能实现经济升级是不成立的。
3.“发展型国家”确实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但是这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是要去窒息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是要依赖、辅助、和指导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发展型国家”强调国家是民营经济的“帮助之手(helping hand)”,而不是主导民营经济,甚至限制民营经济。恰恰相反,“发展型国家”的目标是让国家干预和民营经济形成合力发展。
4.“发展型国家”需要制定好的“科技和产业政策”(通常简称为“产业政策”),而且是根据国际市场和分工等等,制定产业政策,而不是闭门造车。
5.“发展型国家”需要制定好的产业政策,必须依赖一个相对独立、高效廉洁的技术官僚体系。这个官僚体系依赖严格的科举式选拔,政治人物不能干预主要的官员任命和提升,以保持官僚体系相对与社会利益集团的独立性,即,彼得·埃文斯(Peter Evans)所说的“嵌入式的自主性”(embedded autonomy))。
6.产业政策不能仅仅是扶持,而是必须有强制性的业绩考核和退出机制,即便是对于私营经济实体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私营企业业绩达不到要求,就将不能获得国家的继续支持。对国企则更是如此。
7. “发展型国家”的产业政策需要与时俱进。技术前沿在变,生产的组织方式在变,只有与时俱进的产业政策才可以真正比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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