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的“文明”高于一切——甲午战争的中国际法与外交
整理自:Sovereignty and “Civilizati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East Asia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作者:Junnan Lai
在十九世纪之前,西方和东方的较少联系,因此也不需要考虑外交上的国际法问题。但在两次中英战争和黑船事件之后,西方和东方国家都认为国际法的引入十分必要。中日两国都期待利用国际法建立现代的世界秩序,但由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与运用大相径庭,因而也就有了完全不同的命运。
对于十九世纪的西方国家而言,国际社会意味着多个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至少遵循某些一般的准则,如同部分和整体一般交流。在国际社会成立之初,其主体是享有同样文化甚至信仰的欧洲社会,因此问题不大。但当国际社会需要延展到非基督教和非欧洲政权之时,如何认定一个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可以享受形式上与西方社会相当的权利之时,主要依靠的是对方是否遵循一般准则——即国际法的规则。而从国际法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有资格的关键就在于它是否是“文明的”。
按照Gerrit W.Gong的分析,“文明”作为标准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保证一般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2)高效的有组织政治结构。3)倾向于“被普遍接受的”的国际法,并有着有效的国内法律系统。4)充分且持久的外交关系。5)在行为上被国际社会确认为遵守规则的“文明”国家。这些标准看似准确,实则模糊。在十九世纪的现实政治中,国家间遵循的是实际情况而非法律准则。非西方国家是否能够进入国际社会实际上是依靠具体的谈判和合约决定的。
对于十九世纪前的法律学者,国际法就是自然法的延伸,因此同自然法一样代表着绝对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具有先天普遍性。但在十九世纪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却强调国际法是主权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其内容只有通过外交实践才能得以获得。在实证法学家的手中,模糊的“文明”概念反而成为他们支持殖民主义的工具,那些东西方之间不平等的国际法律机构由于“文明”而被合法化——因为非西方国家缺乏足够的“文明“,因此其主权也应该被部分剥夺。在这个世界中,国家按文明被分为三类,西方国家是文明国家,中国,日本,朝鲜等是半开化国家,其余国家是野蛮国家。
那么东方如何回应这种对于“文明”的要求呢?在1864年底,美国传教士Willian A.P.Martin在总理衙门的资助之下完成了《国际法诸要素》的翻译。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形式上承认国际法。为了让中国人更倾向于接受国际法,Martin将实证主义色彩浓重的原文转化成了更接近自然法的表述。因此它的中文译名为《万国公法》。在翻译的过程之中,Martin还应用了理,性,情等一系列更贴近自然法的儒家表述,更加深了国人对它的误解。在1864-1894之间,大部分中国官员所用的都是这一版本。同时受到中国传统儒家华夷之分的影响,这些士大夫们也难以接受突然被视为蛮族的观念。
在日本,一开始由于受Martin翻译的影响,学者们对国际法的观点与中国没什么不同。但在1868年,幕府送去荷兰的留学生出版了他在国际法课上的笔记。借助这份笔记,日本官员和学者才意识到国际法的实证主义本质。在外交上,1871年日本使团出使西方,希望能利用万国公法中的各国平等免除领事裁判权,无条件最惠国权及收回关税自主。结果自然是无功而返。但普鲁士从一个弹丸之地栖身欧洲列强的崛起之路深深地吸引了他们,俾斯麦一番国际政治即强权政治的演说更是让他们对自己这一路的遭遇茅塞顿开。就此,日本全面接受了苦涩的现实和与之相关的国际法理论。并且关注到了国际法中“文明”一词。在福泽谕吉的眼中,日本现代化的至高目的就是变成文明国家,而这个世界就是战争和贸易的世界。只要达到文明和进步,战争也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在明治维新之中,“文明开化”是最重要的口号和政治计划。由于这种对文明的认知,日本有意识的将甲午战争作为展示“文明”的范本。
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已经完成了国内法制改革。英国也与日本签订了五年内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协议。日本进入文明国家之列只需在国际法上的实践——一场战争。此时,日本学者已经对国际法了然于心,足以依靠它换取利益。在战争过程中日本出版了一系列战争相关的国际法论文。而且在战后还在欧洲用外语出版了数篇关于甲午战争的国际法论文。为了显得真实,这些论文大多采用“描述性”的叙事,讲日军如何在战争过程中关心公共健康,保证战区人们和俘虏的安全及财产,同时夹杂着中国军队的残忍行为以作对比。这些论文都在“描述”日本的“文明”与中国的“野蛮”。当旅顺屠杀被美国记者曝光之后,这些日本法学家又发文辩称,理由与南京屠杀的辩驳如出一辙:平民死亡人数,所杀为抵抗军人等等。一些看似中立的观点,认为确有平民伤亡,但回避女性和儿童让他们的“描述”更为可信。
反观中国,整场战争期间,没有任何一个在西方出使的官员注意到日本对“文明”一词的垄断使用,他们只是收集情报送往清廷。而且在当时,几乎没有中国人能够用欧洲语言在列强中发声。
在战后,日本很快被视为“文明”而被接受进国际社会之中。1899年,领事裁判权被废除,1902年日英缔结了同盟关系。而中国这一切外国的不公条约都被保留,而且一切如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事情都被用野蛮加以解释。
在甲午海战中,中国不仅仅输了战争,也因为不能理解国际法的规律和文明的意义输掉了作为与西方国家平等相交的权力。
整理/郝博阳 东方历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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