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我国内陆核电站连美国的安全标准都达不到,何以是“全球最高安全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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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核电能否重启,十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亦楠

近日,关于“内陆核电重启”的报道甚嚣尘上,诸如“内陆31个核电厂完成可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工程院、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等进行的综合论证一致建议发展内陆核电”,“内陆核电论证已近尾声”等等,以至于公众看了都误以为长江流域的核电站马上就要开工了。

其实,中央对内陆核电的定调至今未变,仍然处于“研究论证”阶段;中央对核电安全性的要求始终如一,那就是“必须绝对保证安全”。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内陆核电能否真正开工,其安全论证报告的审批权(或者说初审权)在国家环保部和核安全局,而不是工程院或核能行业协会。

诚然,核工业界对内陆核电安全性的论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重要的。笔者只是希望此类“安全论证”最好不要是力主内陆核电专家们的独角戏,更不要成为排斥不同意见的一言堂。毕竟,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内陆核电站是否启动,不仅是核电业界的事,它还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百姓的切身利益。

笔者此前曾发表《湘鄂赣三省发展核电的安全风险不容低估》、《总理为什么要求核电必须“绝对保证安全”》等文章,论述了“我国与欧美内陆核电站的厂址条件迥异”、“所采用的AP1000技术在全世界尚无实践验证、关键设备试制还未过关、给AP1000技术当试验场的我国三门和海阳核电站已严重拖期”等问题,剖析了“确保我国核电安全亟须高度重视的几大短板”。

长江流域核电站的安全论证绝不能“想当然”:(1)只有拍胸脯式的“研究结论”即“内陆核电厂安全性有保障”,而没有具体详实的、可追根溯源的“论证依据和论证过程”;(2)只讲“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如何高”,而不讲“如何通过已经工程实践充分验证的、成熟可靠的技术措施来真正实现高标准”!(3)只谈核电对能源需求和CO2减排的意义,而不谈一旦发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我们如何应对水源危机、土地危机、粮食危机、社会稳定危机……

按照中央对核电“必须绝对保证安全”的要求,目前核电业界所谓的“内陆核电研究论证”还有很多关键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和论证,“安全性有保障”这一结论也下得为时过早、过于轻率。鉴于社会公众并不知道内陆核电的安全性到底是“怎么论证和确保的”,且相关业界机构对公众质疑的问题一直未给予正面回答,因此笔者再撰此文,就“内陆核电安全论证”中不容回避和含糊的十个关键问题公开求教,请所有认为“内陆核电厂安全性有保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研究机构、核电管理部门给予公开解答。

“内陆核电安全论证”不能回避和含糊的十个关键问题

1、内陆核电的“安全论证”,能不考虑“Nuclear Security”所要求的“防范、抵御敌人有意造成的事故、损害和伤亡”吗?

中央强调的“确保安全”指的是“Nuclear Security”(核安保),而不只是“Nuclear Safety”(核安全)。前者内涵远远大于后者,然而,有关机构的内陆核电安全论证,却把“中子弹(战术核武器)、恐怖袭击、网络攻击、人为破坏等外部风险”均列入“不予考虑的剩余风险”,原因是“发生概率极低,且目前也没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虽然“小概率事件”无法预知和阻止,但不能对其严重后果“根本不予考虑”,老天爷也绝不会因为我们“没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而替我们“专门排除”某些“天灾人祸”。极端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攻击在国际核电界是必须考虑的安全事项。

2、为何2004年修订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至今也不升级?内陆核电安全评价为何依据早已过时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

针对全球日渐频发的极端自然灾害和大型飞机撞击等小概率高危害事件的安全威胁,IAEA已于2012年6月发布核电厂设计和运行的新标准和法规。2012年10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对不合时宜的系列法规应不拖延地修改或升级”、“新建电站必须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然而,对欧美早已是“强制性”的安全要求(如抗大飞机撞击),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和核电界在福岛核事故后仍一直强调“中国核安全法规(HAF102)没有这项规定”,且至今也未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修改升级核电安全法规和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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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2015-10-14 2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