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社会经济属性的例外情形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岩礁都受到《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社会经济属性约束,根据岩礁的地理位置不同存在几种例外情形。
1.近岸岩礁
当岩礁位于本国大陆或本国某一无主权争议岛屿的领海范围之内(通常距离本国海岸以及该岛屿海岸12海里以内),那么这个岩礁不需要继续评估其是否满足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等要件,因为不管该岩礁是否具有经济社会属性,其主权国都可以主张其作为划定领海基线的外缘点。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中“领海的界线”的相关规定,沿海国近海范围内存在岛屿或岩礁时,或有暗礁环列的岛屿,沿海国有权采用三种基线划定其领海基线。设立“岩礁”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通过限制岩礁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来防止过度的海洋扩张,因此《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并不适用于确定领海基线,基线问题由《海洋法公约》中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部分的规定来调整。此外,本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仅限制了低潮高地作为基线划定起讫点的情况[2],并没有限制岩礁作为领海基线的外缘点,假使近岸岩礁不具备该条款规定的支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能力,其依然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外缘点,与本国大陆或本国岛屿作为一个整体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全法律效力{20}。
2.作为群岛国组成部分的岩礁
《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同样也不能适用于属于群岛国组成部分的岩礁。《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那么,划定群岛基线中的“干礁”是否可以理解为“岩礁”?《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干礁”的定义作进一步解释,而第6条对“礁石”的规定只提到环礁岛屿和岸礁环列岛屿测量领海的基线为礁石的向海低潮线。有学者认为“干礁”属于“岩礁”的一种,那么作为群岛国组成部分的岩礁只接受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的限制,没有必要适用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满足社会经济属性。{21}因此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作为群岛国划定基线的外缘点,与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等全部海域权利。
四、启示:南沙诸岛的岛礁辨析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无可争议的领土,南海不仅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近些年来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持续升温,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南海周边7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22}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该公约来进行,前述岛屿和岩礁的界定标准分析可以为中国南沙诸岛的岛礁辨析提供理论依据。南沙群岛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岛屿定义?是否可以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在南沙群岛周围水域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主权权利,以及相应的海洋管辖权。
根据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南海地名,南沙群岛为189个岛、沙洲、礁、暗沙和滩等地形的集合体,前述这些都是地理名称,并不直接对应《海洋法公约》项下“岛屿制度”中的法律术语。有的学者主张南沙群岛可以作为大陆的远洋群岛,构成一个整体适用“岛屿制度”的规定,从地理事实上看,南沙群岛符合《海洋法公约》定义的“群岛”[3],南沙群岛中的岛、洲、礁、沙、滩彼此环绕,地形之间水域相互联系,内部形成泻湖,从地理方面以及历史角度均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南沙群岛无法参照“群岛国”的相关规定来划定群岛基线,《海洋法公约》将由大陆和所属群岛构成的情况排除在了群岛基线之外,而且南沙群岛中岛礁的陆地面积不到4平方公里,但其周边水域面积达到425 000平方公里,无法满足划定“群岛基线”中“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的要求。因此,南沙群岛不能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海洋法公约》的“岛屿制度”,而需要化整为零分层次进行分析。
南沙群岛位于南海海盆的隆起带上,由于海盆的多次地壳运动形成海底高原,海山顶上发育珊瑚礁构成了南沙诸岛。南沙诸岛中共有43个地形在高潮时高于水面,有15个地形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其中包括11个岛屿和4个沙洲[4],这些地形的面积均在0.04平方公里以上,常年于高潮时露出水面,应具有法律上的岛屿地位,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其中面积最大的是太平岛,有0.49平方公里,北子岛、南子岛、中业岛、马欢岛、太平岛、鸿庥岛、南威岛这8个岛上拥有淡水,根据历史记载常年有渔民捕鱼以及生产经营。南沙群岛中完全不能支持人类居住和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初步统计有9个[5],这些岩礁高潮时露出海面的面积非常有限,基本无经济生活,由于缺乏淡水,也无草木生长,不适合人类居住。从法律地位上来说,这些岩礁只能拥有领海和毗连区,其中铁线礁距离中业岛只有3.5海里,舶兰礁距离敦谦沙洲5.4海里,属于近岸岩礁,可以作为这些岛屿的基线点。南沙群岛中还有19个地形[6]由于其周围水域拥有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经过人类兴建人工设施加以开发,使其有可能在未来符合人类居住的条件,但这种人工添附是否改变这些岛礁的自然属性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就目前来看这些岩礁地形还不具有扩展海域管辖权的效力,其中双黄沙洲、南熏礁属于近岸岩礁,分别距离南钥岛有9海里、距离鸿麻岛有5.3海里,可以作为前述两个岛屿的基线点,与岛屿一起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南沙诸岛中构成低潮高地的地形初步统计有45个[7],这些低潮高地中有12个地形与岛屿的距离不超过12海里[8],其低潮线可以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倘若剩下的30多个低潮高地上架设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人工设施,则这些低潮高地也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起讫点,与岛屿一起作为整体拥有专属经济区等海域。
转载请注明:北纬40° » 国际法公约下的岛礁之辨